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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網 訊
網上幫辦 劉薇 即時播報 日前,家住東麗區博才裏的田女士向網上幫辦諮詢,由於今年供熱繳費期間田女士不在本地沒有繳納暖氣費,現在想要補繳費用,她想知道是否是按天補繳費用。
田女士告訴記者,由於她不在天津市錯過了繳費時間,沒能在今年9 月30日之前繳納暖氣費。現在她想要補繳暖氣費,在詢問當地供熱站後被告知需繳納全款,她認爲之前她並不在天津,所有應該按照開始使用的日期開始按天補繳暖氣費。
瞭解情況後,記者與東麗區供熱辦取得聯繫,供熱辦負責人告訴記者,用熱戶補繳費用並不是由供熱辦規定,而是根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來執行的。其中也詳細規定了用熱戶補繳金額以及超出繳費時間後需繳納違約金等細則。違約金按每天千分之二繳納。
記者隨後查閱該條例看到,第三章
第二十六條規定:
用熱戶應當在當年12月 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採暖費;雙方對交費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點優撫對象家庭,按本市有關規定實行供熱採暖費減免優惠。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採暖費的,應當按照供用熱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