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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張媛
“互聯網產業在我國發展歷史不長,關於互聯網的法律規制,最開始存在於各個主管部門或各個行業的一些規章或行業規範中。這就導致相關規定過於零散,不能構成一個充分完善的保護體系,無法起到應有的作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欣新12月23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立法織就嚴密的網絡信息保護網尤爲重要。
網絡違法侵害人數衆多
今年9月,一年一度的諾頓網絡安全報告予以公佈。報告顯示,84%的中國在線成人在以往的生活中曾遭受過網絡犯罪侵害。
陳欣新指出,實際上,我國的互聯網利用率和普及度還不高,但由於人口基數大,因此可能受到網絡違法行爲侵害的人數衆多。
“目前網絡違法行爲多發,但最主要的可包括三類。”陳欣新告訴記者,近段時間甚囂塵上的末日謠言就屬於其中一類——危害社會安全和秩序。
他解釋說,這類違法行爲主要是在網上散佈一些危及社會穩定,影響羣衆正常生活的謠言。之所以做出這種行爲,有些人是出於獲利的目的,有些人就爲搞惡作劇,有些人是在發泄不滿,還有多種目的結合在一起的情況。散佈謠言不僅是一種欺騙行爲,還會造成社會恐慌。
“另外一類行爲,也是最廣爲關注的網絡違法類型,就是侵害個人信息。包括爲謀取私利而非法獲取、泄露或轉賣個人信息的行爲,爲泄私憤而在網絡上進行造謠中傷的行爲。後者屬於侵害名譽權的行爲,兩種行爲不同的地方在於,泄露的個人信息具有識別性、真實性,造謠中傷往往都不是事實。而兩種行爲的共性就是都能給人的聲譽造成損害。”陳欣新說。
“網絡違法行爲的第三種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或網絡系統,威脅信息安全的行爲。”陳欣新表示,這種行爲目的多樣——或爲獲取個人信息,或爲盜取商業祕密,或只是由於黑客想要證明自己的能力。
法律保護體系存在缺陷
“網絡違法行爲不是我國獨有,其在發達國家和互聯網產業發展較快的國家往往多發。但我國目前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嚴峻,是有其深層次的原因的。”陳欣新說,“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我國維護網絡安全或者說網絡條件下保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個人或法人合法權益的法律體系是零散的,其保護力度和嚴密性是不夠的,還存在很多缺陷。”
陳欣新指出,我國並非沒有保護個人信息、網絡安全,相反,有一些法律規定還頗有影響力,如刑法中懲治互聯網犯罪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涉及到的網絡侵權的民事責任等。另外,還有一些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政府部門的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但他同時指出,這些零散的規定保護水平和完善程度不一,彼此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而且部分規定上位法依據不足。這就需要從立法上有所作爲,對這些零散規定進行整合彌補。
“有很多人提出質疑,爲什麼一些危害嚴重的網絡違法行爲,其違法主體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卻很輕,原因就在於這些法律責任有很多是在規章中規定的。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如果沒有上位法依據,規定就不能夠超出規章所能夠制定的範疇。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制定一部高位階的,能夠起到整合現有的法律規範,同時又爲制定新的法律規範提供上位法依據和授權依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尤爲重要。”陳欣新解釋說,這一規範性法律文件可以是一部法律,也可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專項決定。
“個人認爲,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夠制定一部全國性的高位階的規範性法律文件,來約束和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和授權,那對於將來做好互聯網的法律實施工作會比較有利。”陳欣新如此表示。
另一方面,互聯網產業在我國的發展潛力巨大,隨着網絡的進一步普及,會出現一些新的網絡違法犯罪行爲。陳欣新指出,從這一角度說,制定一部帶有綜合性的決定是很有必要性的。
優先考慮個人信息保護
立法保護網絡信息,應對哪些情況予以規範?陳欣新有自己的理解。
在他看來,優先需要給予重視的,就是個人信息的保護,特別是網絡條件下的個人信息保護。其次,對於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獲取或者儲存個人信息職能的機關、組織,或者因其所提供的公共服務或公衆有依賴性的專業服務需要掌握一些個人信息的單位,和一些本身就負有維護互聯網安全或提供互聯網服務職能的單位,在維護互聯網安全、保護個人信息領域中,對其相應的法律義務和違反義務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重點作出規定。再有就是利用互聯網從事違法行爲,製造恐慌性言論,可能會導致社會出現嚴重不穩定因素的行爲,也應立法進行懲處。
“在如何實現規範互聯網和促進互聯網發展,保護個人信息和合法正當利用個人信息來謀取利益,規制公民互聯網上的行爲和保護言論自由、信息自由之間建立平衡點,這一問題也是立法時應當注意的。”陳欣新強調說,現在互聯網已經是牽一髮動全局的事物了,在規範互聯網時不能只考慮一個領域或幾個領域,不能只考慮一種或者幾種法律要保護的價值,而要綜合考慮它所涉及的直接或間接的問題。
在採訪的最後,陳欣新表示,互聯網產業是不斷髮展的,涉及互聯網的法律規定,還需及時根據社會的、技術的發展作出適當修改,不要指望制定一部法律或一個規則就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本報北京12月23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