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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女工半夜在沖涼房產子後將其遺棄在地板上,衝完血跡後便回宿舍睡覺,嬰兒被發現後已死亡。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在綜合考慮案件輕重及悔罪表現後,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對該女工判處有期徒刑3年。
沖涼房產子否認殺人
7月8日半夜1時,年僅19歲的小娟在塘廈一家光電廠的員工宿舍三樓沖涼房內自然分娩,並順產下一名男嬰。之後小娟將該男嬰遺棄在沖涼房的地板上,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獨自回到宿舍拿了毛巾,再到另一間沖涼房將身上的血跡洗掉,然後安然無事般回到宿舍睡覺。
當天下午3時,男嬰在沖涼房被發現已死亡。公安人員接到報案後,趕到光電廠員工宿舍將小娟抓獲。此後不久,公訴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小娟提起公訴。
據小娟在法庭上供述,2011年10月,剛滿18歲的她與前男友在重慶市發生性關係後懷孕,之後兩人分手。2012年2月,她來到塘廈鎮打工。小娟說,生下小孩後,她當時就被嚇到了,不敢看小孩,也沒聽見小孩的哭聲,慌亂中不知所措便逃離了沖涼房。
面對故意殺人的指控,小娟稱自己不知道小孩出生後沒有得到護理會死亡,並表示自己並沒有殺過孩子。對此,公訴人表示,小娟在凌晨生下嬰兒後遺棄在當時很少人經過的沖涼房,該行爲不是一般的遺棄行爲,當其再次回到現場後卻沒有照顧嬰兒,其行爲較惡劣,請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定刑。
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審理此案認爲,小娟產下嬰兒後,未對嬰兒採取任何保護措施,將嬰兒遺棄在沖涼房冰涼的地板上,在長達15個小時的時間內,從未對嬰兒進行觀察、護理等,其明知可能導致嬰兒死亡的結果,還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其行爲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此案情節較輕,依法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小娟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一審判處小娟有期徒刑3年。
此案主審劉法官表示,19歲的小娟隻身一人來到東莞市打工,父母均不在身邊,生活中缺少父母的指導,因年紀較小又缺乏懷孕生子等相關生理常識。在懷孕期間,工友發現其身體發胖問其是否懷孕,其均予以否認。在無人引導的情況下,不知到醫院終止妊娠,最終引發悲劇並導致犯罪。劉法官通過此案呼籲家長應加強對年輕子女的教育和關愛,對小孩在成長期間的感情和生理情況應多予溝通了解,並教育其基本的性知識和相關生理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