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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患者在醫院進行清宮手術後發現仍有殘留,又到另外一家醫院進行第二次清宮手術。事後,患者認爲醫院第一次手術失敗導致二次手術影響自己生育能力,於是把第一家醫院告上法庭。日前,法院終審維持原判,認爲被告醫院沒有完全盡到詳細告知的義務,賠償患者1萬元。
2009年12月,市民張小姐因不完全流產到本市濱海新區一家醫院就診,醫生對其進行清宮手術。術後兩週,張小姐下體仍不斷流血,於是到該醫院住院檢查。醫院爲張小姐出具轉診信,將其轉至和平區一家醫院。後者診斷張小姐爲宮腔殘留,隨後爲其進行清宮術,術後恢復良好。張小姐曾於2010年就此事起訴至法院,要求濱海新區某醫院賠償損失,並向法院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後來,醫學會受法院委託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意見爲:病人在清宮手術後住院觀察,離院時告知欠詳,結論爲不屬於醫療事故。原告對該鑑定結論不服,要求異地重新鑑定,被告醫院不同意。今年3月,法院通知張小姐重新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進行,但張小姐不同意,且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按其撤訴處理。
今年6月,張小姐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30萬元。法院認爲,原、被告在對重新鑑定機構選擇的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最終由法院指定。但原告依然不同意法院決定,且原告沒有必須異地鑑定的理由,於是對2011年的鑑定結論予以認定,即被告的醫療行爲不構成侵權。但該鑑定書指出醫院告知欠詳,由此可見,醫院沒有完全盡到詳盡告知義務。綜上,被告應對原告進行適當的補償,故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1萬元。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分別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中院認爲,原告主張被告醫院的醫療行爲致使自己今後的生育能力下降,其自認依據是第二家醫院醫生的告知內容和向有關醫務人員諮詢的結果,未能提供醫院有關診斷證明等證實。綜上認定,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