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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監察部部長、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部級聯席會議召集人馬馼24日說,廣東要求改革試點的行政審批中共有25項是由法律規定的,建議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這些行政審批。
受國務院委託,馬馼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作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暫時調整部分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馬馼說,2012年5月,廣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呈報了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試點的請示,請求國務院授權該省停止實施和調整由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及部門文件規定的部分行政審批。2012年8月22日,國務院第214次常務會議決定批准廣東省在“十二五”期間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試,對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覆研究、溝通,認定廣東省要求改革試點的行政審批中共有25項是由法律規定的,這項改革也符合行政許可法確定的原則。
馬馼說,同意廣東省人民政府就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進行改革試點,可以爲下一步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累經驗。在一個省先行試點,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經過一段時間實踐檢驗,條件成熟時,再通過修改有關法律全面推行;實踐證明不宜停止實施或者調整有關行政審批,可以再恢復執行有關法律規定,這樣做有利於有效降低改革的風險和難度,保障全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馬馼說,在一個省的範圍內暫時停止實施和調整法律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是一種改革的試驗,可以不修改相關法律,採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決定的方式。這種授權的依據是憲法第八十九條關於國務院職權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據馬馼介紹,廣東省要求改革試點的由法律規定的25項行政審批中,有20項是要求暫時停止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