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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今年初刑事訴訟法修改,較爲全面地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4日對外公佈的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爲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爲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維護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遏制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爲,司法解釋設專節對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具體適用作出了明確。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
爲明確對取證合法性的審查、調查程序,司法解釋規定: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庭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進行調查;沒有疑問的,應當當庭說明情況和理由,繼續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