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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馬庚申)手機、收音機、電視機、步話機、車載電臺……如今,百姓身邊的無線電設備越來越多。記者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獲悉,《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現已審議通過,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或變相出租無線電頻率;未經批准擅自擴大無線電頻率使用範圍或改變用途。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發送、接收與其臺(站)用途無關的信息、圖像、語音等信號;禁止利用無線電設備接收和傳播違法信息。
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無線電臺(站)呼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利用無線電設備接收和傳播違法信息,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查封設備,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設備,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