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2月24日電(記者趙超)旅遊法草案一審稿規定,旅遊是指自然人從事休閒、娛樂、遊覽、度假、探親訪友、就醫療養、購物、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文化、體育、宗教活動等行爲。
一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規定的旅遊定義範圍過寬,一些活動如探親訪友、參加會議及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等不應屬於旅遊活動,同時,將參加會議等公務活動定義爲旅遊還容易造成公款旅遊的誤解。
修改後的草案二審稿中,旅遊活動指我國境內的和在我國境內組織到境外的休閒、遊覽、度假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