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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也是非法銷售發票高峯期。今天上午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一名“的哥”因售真發票,被判入獄10個月。辦案法官稱,目前很多人都不清楚,其實只要滿100份票根,幾百元就可能“觸刑”了。
“當前出現非法銷售大量真發票(尤其是定額發票)案,如公交車票、地鐵票、火車票、汽車燃油票等,並已逐漸成爲非法出售發票類犯罪的一種重要形式,而以前多以製造、銷售假髮票、空白髮票爲主。”這是今年以來海淀法院審判中發現的非法銷售發票類案件之新變化,法官建議應引起足夠重視。據最新統計,今年1月至10月,海淀法院受理此類案件29件,佔全部非法出售發票類案件的59.1%,而去年這個比例僅爲10%。
發案
“的哥”售真發票獲刑
今年8月1日13時許,出租司機胡某在海淀區上地城鐵站旁,以3100元的價格向他人出售372份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329份北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專用發票,結果被民警當場抓獲。隨後,民警在胡某的住處起獲906份北京市出租汽車專用發票。經鑑定,上述發票都是新版真發票。
對於此案,海淀法院認爲,胡
某非法出售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出售發票罪。鑑於胡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其雖已着手實施犯罪行爲,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法院在量刑時依法對其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的哥”胡某犯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萬元。
據海淀法院刑二庭的孫蕾法官介紹,審理非法出售小面額發票犯罪案件過程中,他們發現,犯罪主體多爲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系
統及票務中心、加油站的工作人員,多數無報銷需求的乘客或客戶尚未養成隨手索要車票、票根的習慣,相關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可以接觸到大量被廢棄的車票或票根,從而有機會實施犯罪。
警示
滿百份票根即“觸刑”
“審理非法出售小面額發票的犯罪在法律適用中存在兩個難點。一是此罪立案追訴的標準有待進一步探討。”孫蕾法官具體解釋說,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以往此類犯罪中,發票形式多以空白髮票和大面額發票爲主,犯罪的打擊對象主要
是在空白髮票上填寫大額款項造成國家稅收巨大損失的行爲。而非法出售小面額發票的追訴標準尚未單獨列出,導致“只要非法出售車票、票根滿100份,即使數額僅爲幾百元、幾千元也納入了刑法的調整範圍”。
而現實生活中,公衆對此類行爲的刑罰標準並不明確。孫蕾法官說:“參與出售車票、票根的行爲人往往是爲了增加個人收入,主觀惡性及刑事責任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相適應。”
“二是法定刑中‘情節嚴重’的份數標準不明確。”孫法官解釋,現行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非法出售普通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何種情況構成“情節嚴重”?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尚未作出明確
規定。實踐中不同法院存在不同做法,極易造成量刑標準不統一、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同時,由於無法明確應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份數標準,也極易造成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標準的不統一。
建議
乘客自覺索要發票
針對上述問題,海淀法院提出三項建議,其中針對百姓的一點是,號召廣大乘客、客戶自覺培養成索要車票、票根的維權意識與習慣;向社會公衆明確此種犯罪行爲的違法性及刑罰追究標準,尤其是針對重點行業工作人員加強宣傳教育,如公交系統工作人員,票務中心、加油站、停車場的工作人員等;還要提醒各單位嚴格財務報銷制度,對連號的、同一時間及地點出票的發票,應嚴格審查並予以覈實。
本報記者林靖J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