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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要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結合近年來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種種現實,我們可以深切地體會到,人民法院作爲國家的司法機關,在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過程中,應當更加註重用“法治”的精神,推動法院各項工作的科學發展。具體而言,就是要做到四個“更加註重”:
第一,要更加註重發揮司法的社會功能。社會需求決定司法供給。法院作爲天然的社會調節器和穩定閥,在當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高發的情勢下,必須更加註重發揮自身所擔負的四大社會功能:一是定分止爭功能。要進一步通過整合資源,優化配置,創新機制,多辦案、快辦案、辦好案,盡最大努力滿足公衆的司法需求。但也要清醒看到,司法並不是萬能的。對於那些法律爭議不大的糾紛,應當高度尊重社會的自治功能,大力加強訴調對接機制建設,着力構建並形成多元糾紛解決體系。二是秩序安定功能。要特別關注信訪不信法、訴訟問題和信訪問題混同等現象,更要堅決反對以損害法律安定性來換取一時“穩定”的做法,堅決維護司法的確定性和可預期性,維護法治的統一、尊嚴和權威。三是價值引導功能。司法的本質是價值評判,判決應當是經過道德過濾後的法律。法官絕不能機械地套用法律條文,而應當根據法律規則背後無形的法律精神,結合社會的基本良知、公衆的普遍認知和傳統的善良風俗,來釐定權利義務,評判善惡真僞。四是權利救濟功能。法院不能拒絕裁判。特別在面對一些法律問題、社會問題、政策問題、歷史遺留問題相互交織在一起的重大矛盾糾紛時,法院應當充分尊重公民的訴權維權意願,勇於擔當。
第二,要更加註重彰顯司法的本質屬性。司法權與其他公權力之間雖然有着諸多的共同屬性或要求,比如“廉潔”。但是,司法權與其他公權力之間也存在本質的區別。人民法院的職業特性決定了其本質屬性應當集中體現爲“公正、公平、公開和公信”。所謂公正,即裁判結果是能夠接受、能夠理解的。具體地講,就是要讓那些有理有據的當事人,能夠毫無顧慮、毫無懸念地打得贏官司;對於那些有理無據的當事人,要積極依職權開展調查取證,維護基本正義;對於那些有據無理的矛盾糾紛,要特別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避免機械適用法律;對於那些無理無據的當事人,必須毫不含糊地堅決破除其“有可能”打得贏官司的錯誤幻想。所謂公平,就是裁判標準是可以對比、可以衡量的。具體地講,就是要同罪同罰、同事同理、同案同判、同錯同糾。所謂公開,就是裁判活動是公衆容易看到、容易明白、容易參與的。具體地講,就是要着力解決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所謂公信,即司法力量是值得依靠、值得信任、值得尊重的。具體地講,就是要讓勝訴當事人的各項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最大限度的兌現。必須大力加強執行威懾機制建設,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切實加大對不誠信、不守約行爲的打擊力度。
第三,要更加註重遵循司法的客觀規律。審判管理應當遵循司法的客觀規律,這是貫徹“法治”精神在司法機關內部的必然要求:一要遵循司法的職業性規律。法官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羣體特徵明顯,堅定的政治信仰、紮實的法律知識、豐富的實踐經驗、良好的道德品質是最基本的要求。讓審判權集中掌握在優秀法官手中,打造少而精的職業化法官隊伍是貫徹司法職業性規律的第一要義。二要遵循司法的親歷性規律。司法裁判活動需要裁判者親自經歷裁判的全過程,親自接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原始證據,直接聽取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方式進行的舉證、質證和辯論等,這就是所謂的司法親歷性規律。按照這一規律的要求,目前司法實踐中的案件審批決策機制等必須進行改革。三要遵循分權制衡規律。實踐和經驗證明,在權力架構及配置上,權力制衡一直作爲一項基本原則貫穿其中併發揮重要作用。通過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力監督權力,最終實現權力平衡與自制。比如案件分配權,看似“微乎其微”,實則“大有學問”。改變目前的案件分配由庭長內部運作、獨立決定的現狀,通過制定案件分配辦法,由立案庭根據透明標準直接分配至具體承辦人,就是分權制衡規律的直接體現。有權必有責,審判責任應與審判職權同步配置。四是要遵循程序適當規律。司法特別強調要尊重程序,但是尊重程序絕不意味着無論什麼類型的案件都必須適用相同的程序。一些標的小、案情簡單、法律關係單一的案件,完全可以通過立案調解、訴調對接、小額訴訟等機制予以分流。
第四,要更加註重凝聚司法的價值共識。毫無疑問,活用制度的是人。在法治實踐中,“人”的因素至關重要。只有始終把凝聚司法價值共識作爲法院隊伍建設的核心內容來抓,堅持以人爲本,突出法官這一主體,綜合運用物質、制度、精神等形式,着力把法官隊伍整合、融化成爲具有共同信仰、共同理念、共同追求、共同道德、共同氣質的價值共同體,才能爲法治事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一是要在信仰凝聚上求深化,着力提升隊伍的職業認同感。法官只有在認識到自己所從事的職業是一項崇高而神聖的職業,並內心確信自己在一個重要位置上服務於社會,法的價值蘊含才能得到提升,才能帶動法官內心的自律,從而產生巨大的精神動力。二是要在理念凝聚上求拓展,着力提升隊伍的職業使命感。要把司法實踐作爲形成價值共識、達到理念趨同的最佳途徑,積極引導法官在多維的價值目標中樹立兼容幷蓄的現代司法理念。三是要在事業凝聚上求創新,着力提升隊伍的職業進取感。要通過制度創新,大力提升法官在法院內部的主體地位,努力爲他們的自我提高搭建平臺,不斷營造尊重法官就是尊重法治的思想氛圍。四是要在情感凝聚上求深入,着力提升隊伍的職業歸屬感。種樹者必培其根,種德者必撫其心。法官的情感歸屬是法院隊伍建設得以不斷推進的力量源泉。要善於從法官願望的漲落中看到他們的選擇,從思想的起伏中把握他們的喜好,想方設法不斷滿足他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需求,高度重視他們的身心健康,加強職業羣體內外部的互動交流,使法院真正成爲他們的心靈家園和精神驛站。
(作者系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