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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梅賢明通訊員林躍男)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假冒註冊商標案,一審判處被告人陳建良有期徒刑。法院認定,陳建良以次充好生產假冒“五糧液”酒,銷售至酒店、酒樓等消費場所,涉案的非法經營數額達千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陳建良購買“尖莊”、“金六福”、“長三角”等白酒,在租住的福州市倉山區城門鎮一廠內,指使同案犯欒某(已另案處理)指揮20多個工人按照不同的調配方式進行灌裝、貼標,以次充好生產假冒註冊商標的“五糧液”酒,後由被告人陳建良銷售至酒店、酒樓等消費場所。
開始時,這些假冒“五糧液”銷量較差,至2007年9月後銷量大增,每月平均銷量1000件(每件6瓶)左右。2007年10月至12月期間,陳建良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共計4624件。
2007年12月10日,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查獲上述窩點,查扣未銷售的假冒“五糧液”註冊商標產品。經“五糧液”註冊商標所有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所扣押的“五糧液”白酒屬假冒“五糧液”註冊商標產品。
2011年8月18日,陳建良被公安人員抓獲。經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已銷售的假冒“五糧液”白酒金額爲985萬元,所扣押的假冒“五糧液”白酒價值59.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陳建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人民幣千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5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於2005年12月30日因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倉山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併罰,最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陳建良當庭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