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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腐敗的表現形式五花八門,公權力腐敗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歸根結底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各類主體的腐敗,而這些主體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所以法治國家不僅要依法治權,而且要依法治官、從嚴治吏。在我國,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是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維下反腐治權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須治權,治權必靠法治
李林
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嚴格規範權力行使,深化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健全反腐敗法律制度,切實“做到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十八大報告關於反腐倡廉的戰略部署和總體要求,再一次表明了黨中央“堅定不移反對腐敗”的決心和執政理念,進一步提振了廣大人民羣衆對於黨中央領導開展“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的信心。
腐敗是公權力的伴生物,有公權力存在的地方,就存在腐敗的可能性。而與腐敗作鬥爭,不僅是對人類政治智慧和政治勇氣的嚴峻挑戰,也是人類政治文明發展史上長期存在的艱鉅任務。中外歷史上,有多少朝代因爲吏治腐敗而氣絕身亡,又有多少朝代因爲政治清明而興旺強盛。如果說資本主義制度和剝削階級統治在本質上必然催生腐敗,那麼,社會主義制度和共產黨領導就應當從根本上徹底剷除腐敗。當前,腐敗已經成爲瓦解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公敵,成爲破壞共產黨領導權威和執政基礎的最猛毒劑,成爲廣大人民羣衆深惡痛絕的最大毒瘤,成爲可能葬送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最大隱患。反腐敗是一場關係執政黨、共和國和中華民族生死存亡的鬥爭,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爲什麼反腐形勢越來越嚴峻?是黨和國家不重視嗎?是全國人民不支持嗎?是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產生腐敗嗎……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應當如何應對我國高發、頻發和重發的腐敗問題,真正做到“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在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建設廉潔政治過程中,除了應當認真落實中央有關反腐倡廉的戰略部署和各項工作安排,還應當更加重視堅持依憲執政、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治權,切實從體制上、機制上和法治上遏制並解決腐敗問題。
我國在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上大致有三種路向,即政治思維、德治思維和法治思維。總體而言,三者相互交織、彼此滲透、相互作用、各有側重。
從政治思維來看,應對腐敗問題的基本思路是教育爲主、懲治爲輔、反腐倡廉、綜合治理,其反對腐敗的側重點和落腳點是多管齊下、倡導廉潔、鼓勵廉政,寄希望於執政黨性質和宗旨、國家制度優勢、社會民主參與、幹部廉政楷模以及公僕政治覺悟。
從德治思維來看,應對腐敗問題的中心思想是以德治國、道德教化、廉潔自律、軟性約束,其反對腐敗的側重點和落腳點是教育、感化、訓誡、教化,寄希望於公權力者自身的覺悟、覺醒和自律。
從法治思維來看,應對腐敗問題的核心理念是依法治國、法律至上、反腐治權、剛性強制,其反對腐敗的側重點和落腳點是法治教育、制度規範、法律制裁,寄希望於法律和制度的嚴密性、權威性、規範性、強制性和他律性。
在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上,法治思維並不排斥政治思維和德治思維,法治思維是政治思維、德治思維法律化、制度化的表現形式,法治方式是和平建設時期政治方式、德治方式的綜合運用。事實上,法治思維必須高度重視、依賴並結合政治思維和德治思維,充分發揮政治優勢與德治功能,這樣才能在反對腐敗鬥爭中真正做到標本兼治。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下,在中國共產黨成爲執政黨並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新的歷史條件下,對於腐敗這個社會毒瘤,既不能靠搞1950年代“三反、五反”那樣的政治運動來解決問題,也不能靠搞“文化大革命”那樣的“大民主”來解決問題,更不能靠搞意識形態鬥爭和道德說教來解決問題。許多國家反腐敗的成功實踐和有益經驗證明,依靠與現代民主相結合的法治,依靠嚴謹的法律和有效的制度,纔是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的主要途徑和根本利器。
在政治思維和德治思維下提出的“反腐倡廉”,所凸顯的手段和目標是“倡廉”,而在法治思維下提出的“反腐治權”,所凸顯的手段和目標則是“治權”。腐敗現象千變萬化,腐敗行爲林林總總,但歸根結底是公權力的腐敗,因爲“權力不受制約必然產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產生絕對的腐敗”,所以法治國家要依法分權和治權。公權力腐敗的表現形式五花八門,公權力腐敗的原因不盡相同,但歸根結底是掌握和行使公權力的各類主體的腐敗,而這些主體基本上都是政府官員和公職人員,所以法治國家不僅要依法治權,而且要依法治官、從嚴治吏。在我國,依法治權、依法治官是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思維下反腐治權的必然要求。反腐必須治權,治權必靠法治。
承認公權力面前人性惡的普遍假定
堅持反腐治權,以法治思維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要承認公權力面前“人性惡”這一政治哲學的普遍假定。在“人性惡”的政治哲學假定看來,面對公權力的特性和巨大誘惑,包括政治領袖和政府高官在內的任何人,都不是聖人而是凡人,都不是君子而可能是小人,都有人性的弱點、缺點和侷限,都有可能犯錯誤、出問題,甚至濫用權力謀私。西方先哲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人在達到完美境界時,是最優秀的動物,然而一旦離開了法律和正義,他就是最惡劣的動物。如果把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黨政領導幹部、所有公務員都假定爲是大公無私、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的公僕和勤務員,都是聖人、完人和君子,那就不需要任何法治和監督了。政治哲學承認“人性惡”,看到人性的弱點、缺點和侷限,有針對性地落實到國家制度設計和公權力配置上,就不能信任或者放任任何公權力主體,而要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機制,監督制約所有公權力和每一個公權力行使者。
重視發揮法律制度對權力的監督
堅持反腐治權,以法治思維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要更加重視發揮法律和制度對於權力的監督制約作用。正如鄧小平一針見血指出的:“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所以,還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通過法治思維反腐治權,就是要強調以制度規範權力,以民主監督權力,建立並完善以法律控制權力、以權力和權利制約權力的制度和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公權力腐敗的機會,最大限度地增加公權力腐敗的成本。
反腐治權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儘快從制度上和法律上切實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誰來監督一把手”的問題。在這方面,要認真研究相互制衡機制的合理性,仔細觀察我國小朋友玩“錘子、剪刀、布”的遊戲以及民間飲酒對弈中“雞吃蟲,蟲咬棒,棒打老虎,老虎吃雞”的循環制約原理,都會給我們完善反腐治權的體制機制以深刻的啓迪。反腐治權要更加註重法治的“頂層設計”和憲政制度安排,更加註重從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機制入手,更加充分發揮法治對於公權力的引導、規範、制約和懲戒作用。當然,在解決公權力腐敗的問題上,法治不是萬能的,但忽視法治、弱化法治甚至撇開法治,卻是萬萬不能的。
加強立法完善反腐敗法律體系
堅持反腐治權,以法治思維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要進一步加強科學民主立法工作,完善反腐敗法律體系。立法權本質上是人民意志的彙集和表達。立法權是提供製度、規範和程序從事反腐治權的第一道防線,如果因爲法律的疏漏、程序的欠缺、規範的乏力、手段的不足等造成對某些腐敗防治的不力或不能,其體制機制的主要原因就在於立法。因此,一方面,要確保民主立法、科學立法和公正立法,認真解決部門立法、借立法擴權卸責等問題,警惕並有效防止立法腐敗;另一方面,應當加強反腐治權的立法力度,加快制定憲法實施監督法、反腐敗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國家機關編制法、重大決策程序法、政務公開法、行政組織法等法律,修改刑法以進一步加大對腐敗犯罪的懲罰力度,完善有關行政法和經濟法從制度源頭上堵住或減少公權力尋租的可能。
在法治思維下,對公權力腐敗的容忍,就是對公正的褻瀆;對公權力腐敗的手軟,就是對人民的殘忍。因此,靠法治反腐治權,不僅要有法可依、疏而不漏,而且要重典治腐、嚴刑懲貪。
堅定不移推進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
堅持反腐治權,以法治思維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要堅定不移地推進依法行政和嚴格執法。行政權本質上是人民意志的執行。行政權是把體現爲人民意志和黨的主張相結合的立法決策落實兌現的關鍵,既是反腐治權的重點對象,也是反腐治權的第二道防線。執法作爲反腐治權的重點對象,是因爲與立法權不直接經管人財物、司法權管轄案件較少接觸人財物的特點相比,行政權非常強大,具體掌握着國家絕大多數資源的分配使用權,經常需要與經濟文化事業、公民事項、社會事務、企事業單位等打交道,因此具有更多的腐敗資源、腐敗條件和腐敗可能,是反腐治權的重點對象。
另一方面,如果行政權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法行政,真正做到嚴格高效公正執法,把反腐治權的各項立法執行好,把反腐治權的各項法律規範嚴格高效地執行到位,執行到人,執行到權,就能起到反腐治權第二道防線的作用。如果說,無法可依和有法難依的主要責任在立法環節,那麼,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放任貪腐的主要責任就在執法環節。作爲執法環節的行政權,不僅要堅持依法自律和控權,做到自己不貪不腐、不濫用職權、不以權謀私、不執法犯法、不權錢交易……還要做到依法防貪、依法治權、依法治官,切實保證行政權依法廉潔高效地行使。
發揮司法反腐治權最後防線作用
堅持反腐治權,以法治思維應對和解決腐敗問題,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和公正司法,充分發揮司法作爲反腐治權最後一道防線的作用。司法是公正的象徵,公正則是腐敗的剋星。司法權本質上是人民意志的裁斷,它所追求的最高價值目標是公正。爲了保證司法公正,所以要堅持司法獨立原則,保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實現司法作爲反腐治權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一方面,要切實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排除各種干預和干擾,明確區分司法權與行政權、立法權的界限,把判決執行權歸還行政機關,把審判權迴歸人民法院,把矛盾糾紛解決的終結權迴歸人民法院,把人民法院迴歸憲法體制和法治。同時,應當儘可能地剝離或者減少司法權的經濟、民事、行政和社會活動,避免司法機關自己成爲被告,從制度設計和程序安排上最大限度地減少司法腐敗的可能。
另一方面,司法機關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秉公司法,依法嚴懲各種腐敗犯罪。尤其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實做到“不管涉及什麼人,不論權力大小、職位高低,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要嚴懲不貸”。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