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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爲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發生,也避免未受約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爲體現程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同時規定,無論是否開庭審理,都應當會見被申請人,通過與其直接接觸、交談,瞭解其精神狀況,進而作出正確決定。
爲明確強制醫療的複議程序,司法解釋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對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複議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在一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
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6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