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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志堯
案情簡介
2010年1月,甲某爲非法獲取資金用於個人賭博及歸還欠債,利用其銀行職員的身份,以低匯票貼現利息爲餌,騙取A公司8張合計金額爲396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之後,甲某以優惠利息需追加票據額度爲藉口,再次騙取該公司7張合計金額爲19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嗣後,甲某採用私刻印章、出具虛假證明等方法,擅自通過中介將上述匯票非法貼現獲得貼現款577.85萬元,除部分用於取現及償還信用卡欠款外,絕大部分贓款被甲某用於網絡賭博。
同年1月下旬,被告人甲某採用同樣手段,騙取B公司7張合計金額爲187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並僞造材料擅自通過中介將上述票據非法貼現,所獲一千八百餘萬元貼現款,除部分用於支付給A公司外,絕大部分被甲某用於網絡賭博。
同年3月8日,被告人甲某在單位領導陪同下向警方投案並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例選送: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訴爭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利用了職務便利,並以此實施了欺詐侵財行爲,此種犯罪行爲究竟如何定性。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甲某犯票據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四十五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二審法院同意被告人撤回上訴。
判案分析
在經濟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相關經濟犯罪行爲,對於此種犯罪行爲的定性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之一。在犯罪主體具備特殊身份的經濟犯罪案件審理中,職務犯罪罪名和經濟犯罪罪名之間如何取捨是一個關鍵的問題。
從刑事定罪的一般思維來看,認定某一行爲是否構成某項罪名,主要從罪名的罪質特徵入手分析犯罪行爲。有時犯罪行爲符合多項罪名的構成要件,即危害行爲在形式或內容上符合某一罪名的犯罪構成,但在罪質層面卻存在較多不同之處,經過多次司法判斷,有可能需要對犯罪行爲轉換定罪,以體現罪刑相當原則的基本要求。轉換定罪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主要罪質特徵完全契合、犯罪構成要件整體該當、罪刑關係得到有效平衡。詳言之,在可選法律規範與法律事實之間選擇最佳的配對。依照我國刑法通說,只有犯罪事實中四個構成要件全部具備,才稱得上犯罪構成全部該當,達到在罪質、罪量層面的最佳匹配,並最終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本案中,對被告人利用銀行客戶經理身份實施的侵財行爲是否應認定爲職務行爲,審理中爭議較大。辯方認爲,甲某所實施的犯罪行爲與其所擔負的銀行客戶經理職務具有密切的關係,顯然系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的職務犯罪。甲某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動用客戶已經交付給銀行的資產用於賭博,主觀上是出於非法使用單位資金的目的,其行爲應構成挪用資金罪。一審法院認爲,從主觀目的、犯罪手段等方面考慮,甲某的行爲應以票據詐騙罪定罪處罰。不難看出,本案的關鍵在於對犯罪行爲本身的認定,即對不同罪名的取捨。
首先,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明確。挪用資金系針對單位財產實施的犯罪,行爲人在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之故意。而票據詐騙罪中犯罪行爲人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明確。甲某在騙得被害單位票據後,以個人名義出具手寫收據,亦未將取得票據一事告知銀行其他人員或主管領導,銀行方面沒有該項業務的任何受理記錄。事實上,涉案匯票的貼現審覈、審批和發放款項均未經過銀行,也即甲某故意使相關票據不進入銀行正常業務流程,因此,甲某的犯罪對象是被害單位的財產,而並非銀行的自有財產。此外,從甲某非法貼現所獲資金去向來看,絕大部分被甲某用於網絡賭博,這種不計後果且確已造成鉅額損失的行爲符合法律規定的非法佔有的行爲特徵。綜上,甲某主觀目的在於非法佔有被害單位的錢款。
第二,在複雜侵財犯罪行爲中,應以主要犯罪行爲定罪處罰。甲某在本案中利用了其銀行客戶經理的身份和銀行的辦公場所,可見甲某確實利用了職務便利實施相關犯罪行爲,但本案的關鍵在於甲某實施了冒用他人名義進行票據詐騙的犯罪行爲,即本案的主要犯罪行爲是甲某騙取票據、僞造背書、僞造證明,冒用被害單位名義非法貼現等行爲,這些行爲並非職務行爲。因此應當根據主要犯罪行爲認定甲某的行爲構成票據詐騙罪。
第三,從犯罪客體來看,在經濟犯罪案件中,犯罪行爲侵害複雜客體時,應當要求特定危害行爲與犯罪構成之間必須保持主要客體在罪質、罪量上的一致性。票據詐騙罪的犯罪客體主要有兩個,即票據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在我國刑法典中,票據詐騙罪歸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金融詐騙罪一節。顯然,在票據詐騙罪中,刑法重點予以保護的社會關係是被犯罪行爲侵犯的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其主要客體在於前者。本案中,甲某在騙得被害單位票據後,擅自通過中介將上述匯票非法貼現,其行爲屬於冒用他人票據,其行爲侵犯了票據所有者的財產權,同時也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顯然後者爲主要客體。此外,甲某的行爲造成被害單位一千八百餘萬元的損失,以票據詐騙罪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法定刑與犯罪行爲造成的危害相當,否則如果以挪用資金定罪處罰,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造成對犯罪行爲處罰畸輕的不良局面。
綜上,本案被告人存在複雜侵財犯罪行爲,應以主要犯罪行爲即冒用他人票據的行爲定罪處罰,只有這樣才能將本案危害行爲與犯罪構成之間保持主要客體在罪質、罪量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