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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潘從武
憑着對中間人和買方的信任,一家礦業公司先開出增值稅發票,然後等待對方貨款到賬,殊不知卻等來了一場無端的訴訟。記者近日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依據最新司法解釋“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對這起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否認雙方存在貨物交接的事實,進而確定合同的債務債權成立錯誤,駁回賣方的索款請求。
據瞭解,這份判決也是新疆全區法院適用2012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作出的首例判決。
2009年4月,克拉瑪依市某商貿公司和阿勒泰市某礦業公司通過中間人達成600噸鐵礦粉的買賣協議。由於雙方均對中間人十分信任,便委託其負責實際交易。賣方阿勒泰市某礦業公司在賒購的情況下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然而,中間人拿到買方付的貨款後,並未付給賣方,貨物也未實際交付。賣方遂將買方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具、抵扣只能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可能性,與交易行爲是否實際發生並無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應單獨認定作爲買賣合同標的物已實際交付的直接證據。而對於該案中間人隱瞞事實的做法,法院認爲其有私吞貨款的嫌疑,已另案處理。
克拉瑪依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長王耀軍告訴記者,若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作爲定案證據予以採信,首先要求雙方當事人對買賣標的物交付無異議,其次要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具和抵扣符合雙方發生糾紛前的交易習慣或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且有其他證據間接印證並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克拉瑪依市中院黨組書記魏峯介紹,此類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折射出市場主體在交易中存在不健康、不規範的交易行爲,因此,以判決形式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直接作爲買賣合同交付憑證的否定性法律後果,有利於形成一種確定的行爲指引,在今後的買賣交易中加強自身交易行爲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