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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高法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的頒佈實施,直接影響着網絡服務提供商與著作權人之間的糾紛審理,也將對使用網絡音下載音樂和觀看視頻節目以及閱覽書籍的億萬網友產生影響。
今年7月,韓寒等作家與百度對簿公堂。衆作家認爲,百度文庫嚴重侵犯其著作權,提出關閉百度文庫,並進行鉅額索賠的要求。而百度文庫則認爲,把這些作品上傳至網絡的網友,而且他們在接到作家們的投訴之後,已經全部刪除了涉嫌侵權的作品,因此不構成侵權。今年9月,法院判決,百度對作家們進行17萬餘元的賠償,駁回了作家們其他的訴求。該案曾經引發各方關注。至今著作權人與網絡平臺服務商之間仍對某些服務是否構成侵權爭論不休。
其實,百度文庫與作家之爭並不罕見。最高法有關負責人今天透露,自2002年以來,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識產權案件之首。以2011年爲例,全國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權案件爲35185件,而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著作權糾紛案件數量近年來又佔全部著作權案件的60%左右。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特別是如何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成爲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的挑戰。
根據新出臺的司法解釋,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將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
該司法解釋中,對網友的行爲亦有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如果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需對網絡用戶侵犯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爲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行爲。”
同時,該司法解釋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已採取合理、有效的技術措施,仍難以發現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具有過錯。”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司法解釋在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此類案件的管轄原則基礎上,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增加規定了侵權行爲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爲侵權行爲地,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亦享有管轄權,便利權利人在我國提起訴訟,切實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