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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決定包括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等具體內容。
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個人電子信息
決定指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收集、使用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在發生或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
可消除“禁止發佈的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加強對其用戶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發佈或傳輸的信息的,應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服務提供者爲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爲用戶提供信息發佈服務,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發現信息被竊取
可舉報或提起訴訟
公民發現泄露個人身份、散佈個人隱私等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網絡信息,或受到商業性電子信息侵擾的,有權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刪除有關信息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爲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爲,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控告;接到舉報、控告的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被侵權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範、制止和查處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爲以及其他網絡信息違法犯罪行爲。
對有違反本決定行爲的,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或者取消備案、關閉網站、禁止有關責任人員從事網絡服務業務等處罰,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予以公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