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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在京表決通過了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廣大網友一直期待着該決定的通過和實施。人們一致認爲決定的通過給擔心自己信息安全的網民帶來希望,用法律形式保護公民網絡信息安全,給廣大網民吃了定心丸,也爲我國網絡規範運行奠定了基礎。針對互聯網管理這個難題,各界人士擁護決定的通過,支持網絡立法,並提出合理建議。
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是網絡立法的基石
李欲曉
今天的網絡已經和現實社會成爲一個整體,並且在不斷地改造傳統的社會結構、人們的關係和行爲規則,這是一個無法改變的事實。因此社會規則的調整已經成爲必須的狀態。在這一過程中,對人的基本信息權利的保護是基礎性的。
個人信息保護是網絡立法的基石之一,中外概莫能外。我們希望促進構建公衆在網絡發展中享受自主權利的環境,這是我們希望國家立法中應該重點考慮的根本性的保護,這同樣是網絡社會形成和持續發展的根本。
談到我國的網絡實踐,需要關注如下事實:網絡廣泛而深入地爲普通民衆提供了溝通你我、表達意願的渠道,這是傳統媒體難以實現的(世界範圍莫不如此);網絡更多地是爲這些公衆而非精英們提供了舞臺,讓公衆可以成爲世界的中心,因此保護他們的權利就是保護網絡本身,這本身就是進步。
另一個事實:互聯網用戶沉浸在各類不斷翻新的應用體驗之中不能自拔並習慣於無視自身信息被濫用,個人信息氾濫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法律的缺失、監管手段的匱乏、技術保護的無力、服務提供者的漠視和用戶的意識都是導致這種亂象的根源,人們在網上已是透明的,是否實名已經顯得不那麼重要,關鍵是靠什麼保護你?
現實情況是:必須立法,建立基本規則。立法過程中可以對國外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和執法進一步研究,比如美德韓日澳等等,但是要充分考慮我國的網絡現實特點。
當然對立法本身我們也要有清醒的認識:事務本來就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開始就有最好的結果,因此只要對保護公民的信息權利有利,對促進社會的進步和國家的整體利益有利,就支持。這樣不僅是對個體的保護,也是對公權力的約束,更是對服務提供者的規範。(作者爲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公民個人電子信息需要立法保護
葉日者
據不完全統計,平均每人每週接受垃圾短信的條數是12條;而公民的個人信息落入不法分子的手裏,已經導致了一系列擾亂社會治安的刑事案件,對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的、惡劣的影響,對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面對這種看得見的傷害和侵權,法律理所應當成爲公民的保護神。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在《刑法修正案(七)》、《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行政訴訟法》中已有零散的規定。但針對公民的電子信息保護,缺乏相關專項立法。網絡時代,網絡發展不可或缺,法律亦不能缺位。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這一立法之舉,對於網絡信息保護和管理意義重大,是國家推動網絡依法規範有序運行的重大舉措。
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立法保護至關重要,在決定的基礎上,我在具體操作層面上提出幾條建議:
1.國家逐步建立統一的公民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向所有需要收集信息的網站主提供實時查詢、添加、修改接口,不得在任何網站主的服務器上保存個人電子信息。
2.國家逐步統一建立各類網站“註冊須知”、“使用須知”內容標準,標準中應該體現商業機構的“不泄露用戶信息”“不強制用戶接受商業信息”的承諾。商業機構制定的用戶須知應以“標準內容”爲範本,超出標準內容的爭議部分以標準內容爲準。
3.任何需要使用個人註冊信息的網站、機構,需要將其業務需求和使用範圍向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報備。
4.任何個人或商業機構,不得非法獲取和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5.未經公民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通過任何渠道向公民強行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如廣告、促銷、會議等。
6.若公民發現泄露或者被惡意騷擾,有權要求持有數據方刪除;有權要求數據發送方賠償相關損失;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並保留追訴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綜上所述,對個人電子信息進行立法保護可以增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力度;而配合立法保護的,需要一系列的國家標準出臺,指導商業機構的經營行爲,達到宏觀統一調控、市場自由競爭發展的目的,既促進信息技術的健康發展,又給市場提供良好的競爭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