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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潘從武本報通訊員王維
良好的信用記錄如同『信譽抵押品』,而不良信用記錄卻如同『污點』,會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貸款買車買房等都會受到影響。為此,信用記錄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不過,令人防不勝防的是,一些人從未貸過款,卻也被拉進了『黑名單』。
莫名進了『黑名單』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個體工商戶賀強向銀行申請房屋借款被拒,理由是其信用記錄有『污點』。賀強對此不解,遂前往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查詢。
信用報告顯示:賀強2002年9月30日向某銀行借款購買了一處房屋,購房時間是2002年8月7日,借款是在2004年經公證處辦理的。因他未按時還款,造成了不良信息記錄。
『這些借款是怎麼冒出來的?』賀強懵了,從未辦過住房貸款的他仔細研究報告發現,借款合同上的簽名和手印不是他的。
拿到『證據』後,賀強立即向『借款』銀行說明情況。苦惱的是,近3年過去了,他仍奔波在消除『不良個人信用記錄』的路上。
『銀行不承認借款簽名和手印存在問題。』賀強說,無奈之下,今年5月,他將『借款』銀行訴至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要求銀行改正他的信用記錄,並要求賠償名譽損失1元。
今年7月28日,受法院委托,新疆金劍司法鑒定所對賀強的『借款合同』出具了鑒定報告,證實合同上的簽名及手印系偽造。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銀行消除賀強名下的銀行不良信用記錄。而因賀強不能提供其損失證據,他索賠1元的訴求未獲支持。
9處簽名均系偽造
相對於賀強的遭遇,被人冒名簽名的胡曉華更是『一言難盡』。
如果不是去銀行辦理借款,『不良信用記錄』這個詞根本不會出現在一向做事謹慎的烏市某公司職員胡曉華的『字典』裡。
3年前,胡曉華去某銀行辦理業務,可銀行拒絕接待,理由是他在中國人民銀行有負面信用記錄。胡曉華納悶,自己從來沒有逾期還貸等行為,怎麼就上了銀行信用的『黑名單』?
他趕緊去查詢,結果顯示他在該銀行辦理的一起貸款業務中,有多次逾期還款的違約記錄。通過仔細查看,胡曉華發現該記錄顯示的其工作單位、收入情況等均為虛假信息。因銀行一直拒絕消除胡曉華的不良記錄,他將銀行告上了法院。
調查過程艱難波折。在銀行提供的資料內,2004年1月7日,由銀行業務員提交的內部貸款審核記錄中,雖載明『申請人資料齊全,已與申請人電話及當面核驗,同意發放此筆貸款』,但銀行對該筆貸款並未與胡曉華當面核驗。經鑒定的9處『胡曉華』的簽名,均系偽造。最終,銀行承認在審核這筆『個人貸款』業務中存在瑕疵。
今年8月,烏市沙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時,銀行辯稱,當時進行『個人貸款』業務時,房產公司和公證處做了前期的工作,但未發現『胡曉華』是冒充的,其也應承擔責任,理應追加為被告。同時,銀行同意給胡曉華刪除不良記錄,但拒絕支付胡曉華提出的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因過錯造成他人個人信譽度降低,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銀行的行為最終造成了胡曉華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發生,侵害了胡曉華的名譽權。法院判決銀行立即停止侵權,消除胡曉華的不良信用記錄;賠償胡曉華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500元,承擔偽造簽名的鑒定費5600元及訴訟費。
技術漏洞是『禍首』
問題解決了,但疑惑仍未消除,為何不法分子能輕易冒名簽字貸款,又是如何『黑』了他人的個人信用記錄?
法院在審理上述兩起案件時,賀強和胡曉華均不止一次地提出,不法分子冒用他們的名字借款,銀行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說明銀行工作人員懈怠大意,沒有盡到審查責任。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實行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對於維護資本安全和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關系到對一個人信譽度的評價,不可忽視。
法官表示,賀強和胡曉華案中,銀行貸款審批中的確存在瑕疵。銀行並未與當事人見面核查,卻虛假地記錄『已與申請人電話及當面核驗』,本應在審核階段即可避免他人冒用當事人姓名貸款的事實發生,但銀行卻出現漏洞,最終造成了個人負面信用記錄的產生。銀行應嚴格對提交身份信息的辦卡者進行審核,避免因審核不嚴導致他人被惡意欠款和信用記錄受損。
記者了解到,因銀行系統不能驗證身份證真假,只能通過與公安系統的聯網核查。同時,公安信息系統鑒於保密性,只向銀行開放客戶姓名、身份證號、照片等信息,簽名和手印均不能核查,這也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