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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日報》報道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28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經歷三審。經過2006年以來的牛熊市“洗禮”,基金行業迅猛發展,投資者對基金的認識也迅速普及。現行的《證券基金投資法》是2003年審議通過、2004年正式實施的。而截至2011年年底,全國69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資產淨值總規模2.2萬億元,是2003年年底的8.5倍。
對比新舊基金法,記者注意到,新法修訂還有一個明顯的變化,就是對各項“違法”的罰則進行了明確。草案新增規定: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係人進行證券投資,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即“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並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衝突”),將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百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