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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吳雲張春豔記者汪清林爲了賺取好處費,男子幫助他人僞造房產證,做假擔保人騙取他人借款257000元。
2010年8月5日,吳大明爲了賺取好處費,幫助鄒金、秦華瑞等人僞造了青山湖區塔子橋南路兩處房產證,由鄒金以借款人的身份用該兩處房產作抵押,吳大明、秦華瑞作擔保人騙得楊將和借款67000元。同年10月13日,吳大明又幫助鄒金、秦華瑞等人僞造了三處房產證,以相同辦法由鄒金騙得楊將和借款110000元。
2010年10月27日,吳大明隱瞞其本人名下的房產棕帽巷某室已經全額抵押給應棟存的事實,向楊將和謊稱該房產證已遺失,在船山路用該房產作抵押向楊將和騙得借款80000元。
法院一審認爲,吳大明騙取他人257000元,數額巨大,構成詐騙罪,判處吳大明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元。(文中人名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