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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一級傷殘,法院一審判決駕駛員及車主物流公司共同賠償受害人58萬
本報訊吳雲吳非記者汪清林貨車司機在未告知車上人員的情況下,突然開動汽車,導致車上人員因站立不穩摔跌至地面,頭部受重傷。日前,西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駕駛員向傷者支付各項賠償款58萬元;被告物流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司機突然開車車內人員被甩出
2011年6月14日,許敏棟駕駛重型廂式貨車載搬運工辛家力、喻華華沿洪潤橫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寶源市場路段遇情況停車,待貨車重新起步行駛時,因貨車沒有關閉車廂左側及後車門,站立在車廂左側邊門的辛家力因站立不穩摔跌至地面,頭部受重傷。
隨後,辛家力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救治。辛家力在醫院住院治療129天,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除辛家力自行墊付8800元以外,其餘部分均由僱請辛家力的僱主墊付。 2011年11月8日,辛家力經司法鑑定爲:一級傷殘,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因就交通事故賠償事宜協商不成,故辛家力訴至法院。
駕駛員及物流公司共賠58萬
經查,事故重型廂式貨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許敏棟在未關閉車廂門的情況下駕車起步行駛,導致搬運工辛家力站立不穩從車廂邊門摔跌地面頭部受重傷,其行爲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交警部門認定許敏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許敏棟作爲直接侵權人,應當對原告辛家力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宜黃縣恆天物流有限公司作爲事故發生當時的登記車主應對許敏棟不能支付的部分承擔墊付責任。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駕駛員向傷者支付各項賠償款58萬元;被告物流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判保險公司不擔責
關於辛家力在事故發生時屬於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是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
法院認爲,本案中,辛家力從貨車車廂上摔跌至地面受重傷,並未遭受本車碾壓,辛家力身份並沒有由車上人員轉化爲第三者。原告辛家力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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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11年10月5日14時40分許,女司機陳某駕駛轎車由安義縣城往南昌方向行駛,車行至105國道羅亭鎮和平村路口時,將騎着自行車帶着小孩的祝某撞倒,致祝某住院180天,傷殘一級,完全護理依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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