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海波記者汪清林生產腐竹的商家生產有毒腐竹2萬餘斤並銷往市場,日前南昌縣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以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二千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李某、伍某在生產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並由李某銷售,其行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伍某則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