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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發公司與利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東發公司於利民公司進場施工之日給工程款的30%;工程竣工後給付工程款的50%;餘款爲質保金,工程竣工一年後給清。隨後,利民公司按約定進行了施工,東發公司也將工程款的30%給付利民公司。工程完工後利民公司向東發公司提交了竣工驗收報告,但東發公司遲遲不予進行驗收亦不給付工程款。半年後利民公司向東發公司請求支付工程款,被對方以工程未竣工爲由拒絕。現利民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員會諮詢,涉案工程能否視爲竣工,且竣工的日期如何確定。 ◎仲裁說法:
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答覆,涉案工程可以視爲竣工,以利民公司提交驗收報告之日作爲竣工日期。按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作爲竣工日期。但因爲是發包單位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爲避免發包單位爲了自己的利益惡意阻止竣工驗收合格的條件達成,保護承包方的利益,我國法律規定了如果承包單位提交驗收報告後,發包單位拖延驗收的,以承包單位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驗收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以下情形處理: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