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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柳州1月4日電(記者蒙鳴明)廣西首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刑事判決發回重審後,歷經兩年多時間,一審法院於近日發出判決:原審被告人李土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成立,犯侵犯商業祕密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該案歷經數年,期間刑事、民事訴訟不斷,更因發明人進行技術合作遭遇訴訟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2004年12月,具有農業機械研究方面專長的李土華與前同事黃建寧作爲乙方,與漢森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共同開發甘蔗聯合收割機。期間漢森公司以李土華爲發明人申請專利,獲得5本實用新型專利證書。
2006年4月,因雙方產生矛盾,黃建寧與李土華先後離開漢森公司。2007年1月,漢森公司認爲李土華將專利技術泄露給同行,向柳州警方報案。隨後,李土華因涉嫌侵犯商業祕密罪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7年12月,檢察機關以廣西首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李土華提起公訴,並在柳州市柳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柳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李土華到漢森公司開發甘蔗聯合收割機期間,被該公司任命爲總工程師。但2006年5月,李土華又與廣東佛山一家農機具公司達成協議,合作生產甘蔗聯合收割機,該公司付李土華年薪40萬元外加銷售提成,併爲李土華在珠海按揭買下了一套價值100多萬元的海景住宅。檢察機關認爲李土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泄露商業機密,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終,柳江縣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李土華有期徒刑7年。
李土華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4月17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李土華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隨後,在監獄服刑的李土華與黃建寧將漢森公司告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裁決李、黃兩人與漢森公司原先簽訂的協議是技術合作合同,他們與漢森公司的關係是合作關係,而非僱用關係。雙方在合作期間申請、取得的專利權,是非職務發明,李、黃兩人與漢森公司共同享有該專利權。
2009年5月,南寧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李土華、黃建寧與漢森公司的合作協議是技術開發合同,否定二人與漢森公司是聘用關係,李、黃二人可以免費使用專利技術。2010年5月15日,廣西高院終審判決,認定李土華、黃建寧與漢森公司方簽訂的技術合作協議性質合法有效,李土華、黃建寧與非漢森公司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法律關係。
同時,廣西高院裁定李土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撤銷原刑事一、二審判決,發回柳江縣法院重審。2010年7月30日,在李土華律師的申請下,服刑近三年半的李土華取保候審。
2010年9月21日,該案在柳州市柳江縣人民法院開庭重審,控辯雙方圍繞李土華是否是漢森公司員工在法庭上展開激烈辯論,由於李土華律師當庭質疑控訴方提供的漢森公司財務司法鑑定材料的真實性,法官宣佈該案延期審理。
2012年11月28日,柳江縣人民法院時隔兩年後再次開庭重審該案。法院於12月27日下達了一份21頁紙的判決書,詳細說明了控辯雙方的舉證和意見,並對再審各方意見進行評判。
一審法院認爲,原審被告人李土華違反與漢森公司的技術保密協議,擅自轉讓其與漢森公司共有的技術給他人使用牟利,給被害單位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檢察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土華侵犯商業祕密罪成立。李土華與漢森公司作爲平等主體間簽訂的協議,屬於技術轉化合同,李土華作爲個體勞動者不具備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主體資格,檢察機關指控原審被告人李土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不成立。
法院判決原審被告人李土華犯侵犯商業祕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李土華非法所得人民幣394017. 36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據悉,李土華在取保候審前已實際服刑三年五個月零四天,如按照最新判決,其還要回到監獄繼續服刑26天。判決下達後,李土華表示不服判決,將提出上訴。(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