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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
新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第2條。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能有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另外,新刑訴法引入了律師法的部分內容。在刑事訴訟中,讓公權與私權更加平衡。
逮捕要通知家屬
舊刑訴法規定,逮捕後因有礙偵查可不通知家屬。新刑訴法刪除了此條內容,並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定,嚴格限制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範圍,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後,應立即通知家屬。
不過,新刑訴法也規定了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時,有關證據尚未查清,出於偵查需要,對相關工作的確需要保密。
刑訊逼供的口供不能作爲證據
新刑訴法規定,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證人證言等不能作爲證據。
辯護律師提前介入
新刑訴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可在偵查階段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而在這之前,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只可委託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此外,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也更爲便利。律師會見要經過批准的案件,只限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和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這三種案件。
同時,新刑訴法還規定辯護律師持相關證件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列程序
新刑訴法專門設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對犯罪較輕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污點封存”,除法律規定或司法機關辦案外,一律不可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