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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刑訴法已經施行,我在等待2013年我院首批簡易程序案件開庭。”1月4日,崇川區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張化輝接受記者採訪時說,爲做好修改後刑訴法的實施,崇川區檢察院一直在蒐集、挑選不同罪名的刑事案件,儘量安排不同的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以充分鍛鍊公訴人隊伍。
2012年9月14日,該院公訴人蔣君出庭支持公訴6件簡易程序案件。當日下午兩點,法官宣佈開庭,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隨後6件不同案件的被告人被法警帶上庭,其中4件盜竊案,1件危險駕駛案,1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法官集中告知被告人權利義務,公訴人依次宣讀起訴書,法官依次展開法庭調查,之後是控辯雙方對定罪量刑等進行辯論,最後法官當庭集中判決。
因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且當事人已經認罪,所以整個審理過程很流暢。
雖然整個庭審快速、高效,但控辯雙方的交鋒仍在。
被告人王某涉嫌盜竊,可他在庭審中提出對同案犯盜竊鑽戒這個情節並不知情。針對辯護人的辯解,公訴人當即指出,王某和同案犯共同預謀入室盜竊,同案犯盜竊的贓物未超出王某的主觀故意,即使不知情,王某也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戴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戴某有自首和立功情節。公訴人立即反駁:“當時公安機關發現戴某手拎塑料袋,裏面裝有14部手機,於是對他盤查,不能視爲自首;戴某到案後交代手機系兩個新疆人扒竊得來,只能算案發後的坦白交代,不能認定立功……”
庭審結束後蔣君走出審判廳下意識看了下手錶:“6起案件,正好用了一個小時!”簡易程序案件出庭,6個不同罪名的案件“批量”公訴,當了4年公訴人的蔣君還是頭一回。
據悉,根據修改後刑訴法的有關規定,2012年5月崇川區檢察院制定了公訴案件簡易程序集中審理意見,就幾個關鍵環節與法院商討後作了明確規定:由法官集中核實被告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起訴書只宣讀事實部分和本院認爲部分;對犯罪事實部分庭審時公訴人不需要再次訊問,對重要的量刑情節公訴人可以訊問,如自首、累犯等情況;對證據證明的事項加以說明,不予宣讀,不再說明證據所在頁碼;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主要就是量刑建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可量刑建議,或者沒有提出影響量刑的法定事由,公訴人不予答辯;簡易程序案件集中審應當庭宣判,以體現精簡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