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欠採暖費是在我買房之前發生的事,怎麼能讓我來承擔費用呢?”近日,家住陽光小區的王先生致電晚報熱線反映,說他購買的二手房是在供暖期間過戶的,購房當年的採暖費物業公司應該找原房主要,可現在物業非要他交納欠款,他感到很惱火。
2008年王先生在陽光小區購買了一套二手房,並於當年12月底辦理了過戶手續,但買房當年的採暖費一直沒有交納,現在物業公司要求他交納2008年至2009年之間的供暖費用。“我從中介公司買了這套二手房,當時查詢了房子的水電費的交費情況,唯獨就落下了採暖費。”王先生認爲,採暖費在2008年10月中旬就應交納,自己是當年年底辦理的過戶手續。所以2008年的採暖費應該由原房主交納,他只同意交納自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該房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可物業認爲現在誰是房主就該誰補交。
就此,筆者採訪了省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師,他認爲原房主與王先生在購房協議中,未對供暖費問題進行約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應當是誰受益,誰承擔,即王先生未購買該房屋之前,供暖服務是爲原房主提供的,原房主應當對此支付相應的供暖費用,購房之後王先生所享受的供暖服務,應由王先生支付相應的費用。作爲物業公司,可以將原房主和王先生同時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王先生也可以先行墊付所欠費用,然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原房主追償賣房前由原房主所欠的供暖費用。
本報熱線在此提醒市民:購買二手房時,首先,要對所購房屋情況進行全面瞭解;在簽訂購房協議時一定要將相關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購房人應向原房主索要相關票據、證件等,並將其妥善保管,以免產生糾紛。
通訊員金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