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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專門爲網絡信息保護立法,這在我國尚屬首次。
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是重點,《決定》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有保護個人電子信息的義務。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履職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樣負有保密和保護義務。
治理垃圾電子信息有法可依。《決定》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電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電子信息接收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固定電話、移動電話或者個人電子郵箱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決定》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爲用戶辦理網站接入服務、電話等入網手續,應當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這一規定並非此前公衆理解的“網絡實名制”,實際上是對網絡身份信息實行後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