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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圖
本報訊(特約通訊員章偉聰記者袁瑋)近日,長寧區法院審結一起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案。沈先生在路邊揚招出租車時跌入窨井受傷,要求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區電信局賠償各項損失16萬餘元。法庭逐項核定了沈先生的訴訟請求,判決西區電信局賠償沈先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11項損失共計13.8萬餘元。 2011年11月26日晚上9時多,外出辦事的沈先生准備『打的』回家,當他在福泉路靠近仙霞路的馬路上揚招出租車時,腳下的窨井蓋突然碎裂,人跌入窨井並沒入水中。『就像在游泳池裡一樣,腳觸不到底,手又沒處抓。』法庭上,沈先生心有餘悸地說。在沈先生的大聲呼救下,過路群眾及時發現施救並撥打110、120求援。經診斷,沈先生左右兩側共有5根肋骨骨折,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後,西區電信局為沈先生墊付了3.8萬餘元醫療費。去年8月,沈先生向長寧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西區電信局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賠償自己各項損失16萬餘元。西區電信局表示只願意承擔30%的賠償責任。理由是作為行人,原告有謹慎注意的義務,應當對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和對事發現場的勘查,法庭查明,發生意外的窨井距人行道約45厘米,是被告所有並管理的地下設施。法庭為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由於對部分賠償項目的金額以及雙方承擔責任的比例無法達成一致,調解未能成功。法庭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在逐項審定賠償金額後作出以上判決。主審法官蔣良明表示,我國侵權法明確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