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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在蘭考火災發生後,人們議論的焦點集中於袁厲害本人的收養能力是否充足和收養是否合法。
對此,多位專家指出,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收養法》很難完全覆蓋民間自發收養棄嬰孤兒的權利和義務範圍。《收養法》最後一次修訂是在1998年,15年後社會經濟和環境已發生很大變化。相關法律法規能否與時俱進,已經成爲保障兒童生命安全的重要“關卡”。
上海社會科學院青少所副所長程富財認爲,我國《收養法》第八條規定,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多位專家呼籲,爲遏制近年來頻發的孤殘、流浪兒童受傷害之類的事故,應加快出臺《兒童福利法》,將袁厲害這類民間收養行爲納入社會救助的大範疇進行規範,全面完善社會福利制度體系已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