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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由於申請註冊類似商標的問題,引發了不少官司。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由於具有核準註冊的權利,而經常被一些廠家起訴至法院。日前,法院審理了兩起涉及本市企業的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案件。天津“小羚羊”商標持有者勝訴,而欲註冊“快網”商標的公司敗訴。
“小羚羊”被外地公司註冊天津公司起訴獲勝
某某小羚羊商標由山東某公司於2005年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12類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等商品上。商標局經初步審定後,進行了公告。在法定期限內,天津某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因爲該公司也生產一種商標爲小羚羊的車輛。2010年商標局做出裁定,認爲某某小羚羊商標與天津某公司商標構成近似,並裁定某某小羚羊商標不予覈准註冊。
山東某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異議複審申請,其理由爲兩個商標不構成近似,因此請求覈准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天津某公司進行了答辯,其主要理由爲,兩個商標是近似商標,山東公司的商標極有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認,並對天津公司的在先權利造成損害。
2011年4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對山東公司的商標予以覈准註冊。該委員會認爲,兩個商標在整體外觀上存在一定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天津某公司不能接受該裁定,於是提起訴訟。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兩個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書。
“快網”註冊未被批准換了商品種類就成功
2008年,天津追日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快網及圖”的商標註冊申請。早在2007年,廣東新快報媒體廣告有限公司就申請了“新快網”商標。經對追日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後,商標局於2010年駁回了他們的申請。追日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2011年12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兩個商標構成近似,已構成《商標法》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因此駁回了追日公司的註冊申請。
追日公司不服,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判決。法院認爲,申請商標中的中文文字“快網”爲其顯著識別部分之一,而“新快網”商標完整包含了“快網”的中文文字部分,並且“快網”商標並未形成與“新快網”商標明顯區別的含義。因此對於追日公司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追日公司的負責人胡先生對記者說,他們在38類商品的註冊中敗訴了,但他們卻在第9類和45類商品中成功註冊了“快網”商標。
專家說法 如何認定商標文字近似
我國《商標法》第28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天津市天金商標事務所所長米阿前表示,判斷商標文字的近似主要從音、形、義三方面入手。如果讀音近似,在先商標讀音有含義,而在後商標讀音無含義,則很可能構成侵權。而在先商標讀音如無含義,而在後商標讀音有含義則未必構成侵權。從形的方面講,如果在後商標的漢字結構、排列、順序比較相近,則構成近似。外國文字如果大部分字母及其排列順序相同,而且首個字母相同的,應該認定爲近似。從含義上分析,漢字商標的含義相同一般不認定爲近似,比如說“好太太”和“好妻子”就不算侵權。但是中文商標隱含義與外文商標含義相同的,中文商標含義是外文商標的主要含義的,那麼有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