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月7日下午,兩名記者在發生苯胺泄漏的天脊集團方元公司門外拍照。 |
1月7日9時許,在山西潞安天脊煤化工集團(以下簡稱“天脊集團”)苯胺泄漏事故處置進展情況的第三次新聞通氣會上,長治市市長張保承認對事故的處置存在沒有及時上報的情況。張保表示,上述情況反映出當地政府對環境污染認識不夠,警惕性不高,對污染物進入濁漳河造成的危害認識不足,對此表示道歉。
在民間公益組織公衆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看來,這樣的解釋缺乏公信力。“5天后,到下游的供水都停了才報,太遲了,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這位《中國水危機》一書的作者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目前,我國現行立法中對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主要有三類:知情權、對污染環境行爲的檢舉控告權、要求污染者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向記者介紹,“一旦出現環境污染事故或突發事件時,公民享有知情權。”
程嘯告訴記者,《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對環境污染事故或突發事件享有知情權。該法第31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馬軍認爲,企業和地方政府對於公衆知情權的忽視帶來的實際危害已經顯現,使污染所涉及省市難以在第一時間採取有效措施應對,同時也引發搶購飲用水等行爲,“導致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增加”。
“關於重大突發事故的及時通報,是一直以來沒有解決的機制上的問題。”馬軍說,“長治市政府在此次苯胺泄漏事故的處置過程中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未及時向有關上級部門報告;在未來,各地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着重強調必須向全社會公告。”
程嘯告訴記者,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時,污染者應當承擔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例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水污染防治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65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該道歉的要道歉,該賠償的要賠償,居民應該向企業和政府索賠。”馬軍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