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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劉女士因供熱不達標,拒絕交納供熱費,後供熱公司關閉劉女士家的供熱管線,停止供熱。日前,劉女士將該供熱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復供熱。法院審理後認爲,供熱公司作爲供熱合同提供服務的一方,存在過錯,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不足,故判決供熱公司恢復供熱。
2008年8月,劉青與所屬供熱公司簽訂《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熱合同》。期間,劉青以供熱未達標,曾向供熱公司及相關部門反映。該供熱公司曾於2008年12月到劉青住處測溫,經測居室溫度爲15℃。從2008至2010年劉青都未交納供熱費。2010年11月,該供熱公司停止對劉青家供熱。法庭上,供熱公司承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停止給劉青供熱。
法院審理認爲,當供熱公司供熱未達約定或規定標準,劉青有權行使抗辯權不交納供熱費,雙方應就此協商。供熱公司在劉青未履行交付供熱費的情況下,依《合同法》規定可以中止供熱。《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中規定供熱單位對拒不交納采暖費的需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供熱單位可以對其停止供熱。而該供熱公司未經此程序報批,法院支持劉青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供熱公司提起上訴,認爲劉青交付了所欠的供熱費後,才能恢復供熱。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以上人物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