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清心俊語
張俊
史上最嚴新交規中規定,機動車人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除罰款外還將扣3分,也即意味着,一個機動車司機,如果4次人行橫道違規不避讓行人,且被交警抓到,他將被扣滿12分重新學習考證。
筆者想到自己在清遠市區人行橫道上過馬路時的經歷,特別是在沒有設紅綠燈的人行橫道上,以及設紅綠燈的機動車右轉路口,機動車保持原速魚貫而過,絲毫不避讓行人,有膽大行人理直氣壯通過時,一些司機甚至罵罵咧咧說出“不看車,找死啊”的不敬之語,一些膽小者則只能抱團一起過才能逼停汽車。本來道路交通法明文規定,“機動車經人行橫道時,須避讓行人”,是“車讓人”,但現實情況是“人讓車”,血肉之軀面對鋼鐵汽車,處在弱勢情況下的行人只得一再避讓,人行橫道上汽車強勢何其甚也!
我們經常抱怨“中國式過馬路”,說國人只要湊足一定數,便直穿馬路,不管紅燈與綠燈,不管是否在斑馬線上,將交通之亂的重要責任歸結到行人身上,但筆者認爲,人行道上汽車霸道與“中國式過馬路”密切相關。
誠然,在有紅綠燈的路段,行人當然要“紅燈停、綠燈行”,不管人再多,集體闖紅燈是不對的;行人過馬路也應走斑馬線,不走斑馬線亂闖馬路更是造成道路擁堵的元兇。但在無紅綠燈的路口,以及有紅綠燈的汽車右轉路口,當汽車和行車都有通行權的時候,道路交通相關法規已經明確規定“車讓人”,但現實情況是“人讓車”,唯有“中國式過馬路”才能奪回道路權。本來,人行道是過馬路的安全路線,但現實是人行橫道上仍需“中國式過馬路”,和非人行道過馬路一樣,那麼人們就不會再走到人行橫道過馬路,也會將“中國式過馬路”移到人行道以外,移到人行道紅燈時。因此,如果人行橫道上行人過馬路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由行人造成的交通之亂也就會蔓延開來。
因此,對於“人行橫道上不避讓行人扣3分”的規定,相信所有市民聞之都會感到欣慰,“扣3分”這樣較大的違規成本也會讓司機認識到“人讓車”的合理性、必要性,會讓司機在通過人行道時放鬆油門、輕踩剎車、禮讓行人。行人過斑馬線不需要抱團通過了,可以輕鬆自如地通過了,可以不用擔驚受怕、走走停停了,那麼他們也不會亂穿馬路,相信會選擇多走幾步到斑馬線處過馬路了。
但任何一項規定只有執行了才能發揮效果。此前人行道上車不避人幾乎無人來管,極少數有被警察教育,受到處罰者更是幾乎爲零,從新交規執行幾天的情況看,由於警力有限等現實因素,該項規定的執行也存在一定難度。但筆者認爲,讓車速在人行道附近慢下來,還行人僅有的、安全的道路通行權,解決“中國式過馬路”難題,需要剎一剎人行橫道上汽車的威風,變“人讓車”爲“車讓人”。相信只要加大執法力度,提高路面見警率,運用電子警察執法,輔之批評教育等手段,人車矛盾將會在斑馬線處找到解決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