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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基於矯正更要創新
在社會管理法治化語境下如何看待傳統維穩觀?《中國法學》雜誌社總編輯張新寶認爲,傳統維穩觀與社會管理法治化相互聯繫又各自區別。二者均爲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途徑。但傳統維穩觀側重解決眼前、表層的問題,適用突發的、緊急的、臨時的矛盾;而社會管理法治化則側重解決長遠的、深層的問題,適用內生的、長效的、系統的矛盾。基於當前的社會背景,法治手段是管理路徑的首選。對於壓力型、封閉性社會管理傳統維穩模式而言,法治主導下的社會管理模式不僅是矯正,更是創新,是維護穩定長效路徑的有力實踐。
轉變:價值引領回歸本位
“法治保障”4個字賦予了社會管理法治化理念之圭臬,可謂字字千鈞,如何發掘其政策價值?北京師範大學教授盧建平認爲,社會管理法治化能更好地規範政府權力,是“有效及有限政府建設”的必然選擇,能更好地實現社會管理創新,實現社會公平、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發展。
社會管理法治化的順利推進如何找準實踐的方向指引?盧建平將其明確爲完善法治體制建設、協調各方利益關係、加大再分配力度、做好基本保障工作。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夏勇認爲應當從兩個角度把握--應然角度,國家法治化推進,內在需求是關鍵,而非域外經驗。實然角度,社會管理法治化的目標是謙抑公權力,通過程序設計和制度安排實現社會本位的轉變。
踐行:科學推進穩步實施
社會管理法治化工程系統而宏大,如何統籌規劃、科學分解、循序推進?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謝鵬程歸納爲“兩個治理機制(社會自治、政府管控)和兩個保障機制(公共服務、法治保障)”。運用項目管理方式推進社會管理法治化必要而可行:變政策引導爲法規規範,實現社會自治的立法項目推進;通過健全訴求表達、應急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等機制,實現政府管控的微觀項目展開;通過公共財政預算管理的法治化,實現公共服務的財政項目保障;通過對法律實施不同環節的科學管理,實現法治保障的階段項目實施。
如何爲社會管理法治化可持續性進行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湖北省荊州市副市長、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康均心認爲,適應時代需求的法學教育是基礎性工程之一。基於當前法學教育的弊端,法學教育必須轉變:從單一的法律知識型人才培養向法學應用、研究和管理人才培養的轉變;從通識教育向通識、專業與精英教育相結合功能定位的轉變;從有利於管理者、達到管理目標的不合理的考覈評價機制向有利於激發被管理者的積極性的科學的考覈評價機制的轉變;從法學教育部門閉門造車向法學教育、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良性互動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