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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說兒童是祖國的未來和希望,然而記憶中的不遠處,貴州畢節5名男童慘死在垃圾箱內,新年後蘭考的一場火災又造成7名被收養的棄嬰慘死,還有我深藏在記憶深處的那個更悲情的案例,一個名叫愛萍的小女孩,兩歲時被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母親放在火爐上“燒烤”,導致毀容和殘疾,因此度過了8年與世隔絕的生活……
我不是宿命論者,當人性一次次被摧殘,除了追問與憤慨,我們究竟還能爲那些可憐的孩子做些什麼呢?
一個新的生命來到這個世界,或許都有各自的幸與不幸,但經由父輩們構建的美好型社會,起碼應該爲他們提供一份“底線正義”,讓出生不平等的兒童能夠得到基本的公共服務,讓他們在家庭遭遇困境時不至於流離失所,不至於被遺棄後自生自滅,不至於受到虐待後無所依憑。這是現代政府之所以成立的天然職責,也是現代社會追求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心,更是我們所不懈編制法治夢巢的出發點。在一個力行法治的環境中,如果連孩子都不能享受到法治陽光的撫照,又談何我們彼此的安身立命呢?
逝者已逝,來者可追。對那些尚未受到關注的弱勢兒童而言,他們需要的不是成年人富有情感的憐憫,不是對涉事官員猛烈的抨擊與問責;他們期待的是福利陽光的早日照射,是避免重複性慘劇發生的徹底解決方案的落地,是一個嚴密無缺漏的公共服務保障體系的真切呵護。總結那些兒童悲劇事件,無不暴露出兒童福利的脆弱不堪,在缺乏嚴密規範化的制度保障下,他們的生命健康權利很可能因各種紕漏陷入危險境地。而任何一個悲劇,如果它背後的普遍性規律沒有被髮掘出來,其教訓就不可能真正被後人吸取,造成悲劇的普遍性病竈就難以被徹底根除。
從觀念上看,我們雖然極度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卻未能從政府和社會的層面上確立起兒童福利觀。國際上,兒童福利是針對那些父母無能力照顧、社區資源不足的兒童青少年,提供促進其家庭和社區養育、保護兒童能力的服務。背後乃是對家庭教育缺陷的公共性填補,體現的是一種社會保障理念和兒童成長的公共情懷。
由於觀念上將孩子撫育視爲父母的“私事”,造成了政府部門長期以來奉行“不干預”政策,並直接影響到相關領域的立法。目前,我國的兒童福利立法幾乎空白。一部《未成年人保護法》根本無法取代兒童福利立法,其不同的立法思路和原則性的規範,對於需要特殊照顧的兒童來說無異於“望梅止渴”。而從目的上看,兒童福利立法最根本的是要明確政府以及司法機關這些公共部門的責任,將弱勢兒童完全納入可照料的視線之內。
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決不應在最需要保護的弱者權益上存在短板。很早的時候,美國就放棄了“不干涉”原則,由政府承擔起兒童救濟和兒童福利的主要責任,並制定了諸如兒童虐待預防法案、收養輔助與兒童福利改革法案等一系列保障性法律。英國兒童津貼以及相關福利制度在世界上起步較早,並擁有完善的兒童福利立法體系,其針對殘疾兒童、特殊需要兒童的行政體制和康復服務機構、特殊教育機構十分健全。相比而言,受制於認識的誤區導致行動的遲滯,我國兒童福利立法缺位已久。例如,收養法爲倡導社會愛心、爲國家分擔負擔,特別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棄嬰可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但這種鼓勵公民收養棄嬰的立法,缺乏相應的配套措施,造成棄嬰收養主體不合格、程序不規範、撫育不達標、監管不及時等問題。
托起祖國的未來和希望,需要我們確立體系化的兒童福利觀念,並從營養、教育、醫療、安全等全方位建立健全兒童福利立法,將政府職能、社會職能和家庭職能整合在一起,爲那些因爲種種原因陷入困頓的弱勢兒童,搭建起一個幸福的大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