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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電梯廳門打開轎廂未到,老太走入,一腳踩空跌入井道摔成八級傷殘。10日,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因事發時光線充足,電梯正處於安裝狀態,酒店與電梯公司均未張貼警示標誌,而馬老太未盡必要的觀察、注意義務,法院最後判決電梯公司承擔50%的責任,酒店承擔30%的責任,馬老太則承擔20%的責任。
據瞭解,今年年近60歲的老太馬某在自己親戚家的酒店幫忙幹活。2010年10月26日上午,馬某和丈夫在酒店一樓等電梯,不過一會電梯廳門打開,馬某沒有注意便走入,誰知電梯的轎廂根本沒有上來,馬某一腳踩空,摔入了電梯的井道內,左眼受傷,經鑑定構成八級傷殘。
“既然電梯還不能使用就應該在門口張貼警示標誌,工作人員也應該採取措施讓廳門不能打開。還好我是在一樓摔下去,不然摔的更嚴重。”說起事發時的情況,馬老太不禁感到後怕。
事發後,馬某得知電梯並沒有經過安全檢驗,而之前酒店員工已經多次乘坐該電梯,酒店對此也是允許的,當時光線雖十分充足,但自己完全不會想到電梯裏是空的。爲此,馬老太一紙訴狀將電梯公司及酒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醫藥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8.7萬元。
面對馬老太的訴求,被告電梯公司稱事故發生時,電梯還沒投入使用,當日工作人員是在安裝電梯,中途去廁所時,曾用螺絲刀把一樓電梯廳門頂開,防止廳門閉合、電梯轎廂上下運行。即使馬老太按了電梯,廳門也不會自動開啓,因此,電梯公司認爲馬老太可能是用手掰開廳門後墜入電梯井道的。
電梯公司提出,該公司曾在酒店各樓層張貼“井道施工,請勿入內”的警示標誌,但上述標誌被酒店摘除了,電梯公司對此事願意擔責15%。
酒店方則告訴法官,因酒店需上下運送貨物,電梯公司同意先讓酒店試用電梯,如有問題可及時反映。事發之前,電梯已經使用了很多次,但酒店和電梯公司並未張貼任何警示標誌,對於此次事故希望法院作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向無錫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調查得知,按規定,未經檢驗合格的電梯不能投入使用,安裝單位對電梯進行安裝或調試時應做好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而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安全的第一責任主任。
此後,承辦法院又向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相關部門瞭解到,正常情況下,電梯外層廳門具有自動鎖閉功能,鎖閉的廳門只能由轎廂內門帶動打開或工作人員用三角鑰匙打開。工作人員調試電梯時,可取消廳門的自動鎖閉功能,此時廳門處於自由開閉的狀態,即使是自由開閉狀態廳門也需外力作用打開,也無法自動開啓;如人爲用螺絲刀頂開廳門,任何人均可輕易拔開廳門。
經法院審理查明,馬某墜入電梯後傷到了左眼,醫院診斷爲左眼創傷性白內障、青光眼,並作了手術,術後左眼無光感。該案件中的兩被告均未張貼警示標誌,未對電梯乘客盡到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存在過錯,事發當時現場光照充足,馬老太未盡必要的觀察、注意義務從而跌落電梯井道,負有一定過錯,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