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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的房產轉移給子女可通過房屋買賣、贈與方式進行。曾亮超攝
-房產小知識
住房成了熱點之後,現實中除了房子買賣交易受到市民關注外,還有市民提問到,已有的住宅房在產權上如何增加配偶名字,或父母將自己的家庭住宅如何轉讓給子女等問題,為此,記者將這些問題轉達給相關部門,並獲得清遠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交易管理中心和清遠地稅局的解答。
問題一.房地產權證上如何增加配偶名字?
在房產證上增加配偶的名字,需提供結婚證、夫妻雙方身份證、房產證原件、清遠市房地產權變更登記申請書(可在市住建局房產交易中心辦證大廳前臺窗口免費索取或市住建局網站下載)、夫妻雙方到房產交易中心辦證受理窗口前臺簽名認可的協議書(可在市住建局房產交易中心辦證大廳前臺窗口免費索取)。市住建局收取的費用:住宅的登記費為80元/宗,非住宅的登記費為550元/宗,另加收10元的房產證工本費。
問題二.家庭住宅房地產權證上的房地產權權屬人增加或減少,應繳納哪些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應稅行為,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乾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營業稅:(一)離婚財產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贈人。故凡不符合財稅[2009]111號規定的情形,均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
故家庭住宅房地產權證上的房地產權屬人增加或減少,應視情況是否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的相關規定,不符合暫免條件的視同銷售,應繳相關稅費。
問題三.如果父母把名下的住宅過戶給子女如何辦理過戶手續?需繳納哪些稅費?
父母的房產證轉移給子女的名字及房產證增加(增加配偶名字的情況除外)或刪減產權人的,可通過以下兩種方法:
(一)通過房屋買賣方式進行轉移,即是辦理存量房(即二手房)轉移登記。需提供的資料有:清遠市房地產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可在市住建局房產交易中心辦證大廳前臺免費索取或市住建局網站下載)、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地產買賣合同、納稅證明或已辦理稅務事項的證明。清遠市住建局收取的費用有:住宅的登記費為80元/宗,非住宅的登記費為550元/宗,登記費由買方負擔;交易手續費為6元/平方米,雙方各負擔50%。
(二)通過房屋贈與方式進行轉移,即是辦理贈與轉移登記。通過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並將贈與公證書復印件送清遠住建局房產交易中心辦證大廳10號窗口驗證,市住建局工作人員到公證處驗證公證書後,即會電話通知受贈人再過來該局辦理贈與轉移登記。需提供的資料有:受贈人身份證、房產證原件、贈與公證書、納稅證明或已辦理稅務事項的證明、清遠市房地產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可在市住建局房產交易中心辦證大廳前臺窗口免費索取或市住建局網站下載)。市住建局收取的費用為:住宅的登記費為80元/宗,非住宅的登記費為550元/宗,由受贈方承擔;交易手續費6元/平方米,由贈與方及受贈方各承擔50%。
另外,父母把名下的住宅過戶給子女參照問題二財稅[2009]111號文相關規定執行。
黃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