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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記者劉冠南
統籌戎明昌
一宗發生在佛山順德區的“年終獎糾紛案”,勞動者和企業互有勝負,至少70餘萬元年終獎懸而未決。一份在企業網站上不知真假的內部規定,成爲決定雙方勝負的重要證據。若說“內部規定”是真,佛山當地公證處不肯公證;若說“內部規定”是假,廣州市海珠區的公證處卻肯出具公證。
異地公證是否有效?目前,廣州市司法局正在調查此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已受理勞動者的上訴。
高管辭職後索要鉅額“年終獎”
魏先生原爲廣東某大型集團下屬的二級集團的中國營銷總部副總裁兼中央空調經營部總經理。由於企業組織架構調整等原因,魏先生於2010年7月辭職。
魏先生認爲,2011年春節前後,原單位副總裁級別員工的年終獎金(在該企業也稱爲浮動工資、績效獎勵)在250萬至300萬元之間。自己辭職前工作業績優良,年終至少應該得到浮動工資145萬元。
然而,企業既不支付他7月份的固定工資2萬餘元,也拒絕支付他年終獎。魏先生開始與企業打起了勞動糾紛官司。
2011年10月,佛山市順德區法院一審判決查明,根據雙方的勞動合同,魏先生所稱的“年終獎”,屬於基本工資之外的績效工資範疇。該企業總部有《薪酬管理辦法》,明確“離職人員按出勤月數計算並支付浮動工資”。
一審法庭認爲,本案的被告是廣東某家電集團的下屬公司,被告在庭審中否認總部的《薪酬管理辦法》,卻又在法院審理的另外一件案件中出示了相反的證據。由於企業拒不向法庭提供2010年度年終獎發放情況的相關證據,法庭參照魏先生2009年度的年終獎情況及現有證據,一審判決企業支付拖欠魏先生的固定工資2萬餘元,並支付魏先生浮動工資72.7萬餘元。
勞動者指責公證處違法
一審判決後,企業不服提出上訴,本案被髮回順德法院重審。
重審中,企業提出的一份“新證據”,成爲雙方爭議、法庭審理的焦點問題。
企業認爲,集團總部的規章制度並不能當然適用於自己,被告有自己獨立的薪酬、績效制度。而根據自己在內外公佈的內部規定,“財務年度結束前離職的,不享有年終獎”。
由於該規定是在企業自己管理的內網上出現,其真實性和合法性不明。根據證據規則,它必須通過公證處公證,才能提交法庭。
佛山地區的公證處沒有對此公證,但是,廣州市海珠區公證處爲企業提供了公證,這遭到了原告方的強烈質疑。
魏先生的代理人杜律師認爲,公證書沒有合法性。但是儘管原告方強烈質疑海珠區的這份公證書,但是重審此案的法庭沒有迴應。本報記者從重審判決書看到,判決書沒有對“新證據”合法性展開論述,僅以“來源”合法爲由,一句話簡單略過,予以採信。並因此判決企業勝訴。
爲此,魏先生及律師一面以“違法公證”爲由向海珠區司法局、廣州市司法局舉報投訴;一面不服重審判決,就此案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廣州海珠區公證處:
全國網站都可公證
爲何佛山當地公證處沒有公證,而似乎毫不相干的海珠區卻可以?海珠區公證處一位姓胡的主任助理答覆記者稱,該公證書沒有任何問題,“就應該且只能在海珠區公證處做”。其理由是事件的“行爲地”符合及可以。胡助理認爲,在公證處打開電腦,能瀏覽到申請公證的網站,這就能夠納入該公證處的受理範圍。
記者就此提出,照此說法,全國網站的公證是否都可以在海珠區受理?胡助理說,“全國、連全球都可以”。
隨後,記者又就此案致電佛山市順德區公證處。該處表示,不能出具公證。理由爲該公證處不受理網站製作人對自己網站內容的公證,因爲無法切實審查網站內容的真實性。
法律專家:
網絡公證須慎重
廣東省法學會專家認爲,網站公證是對傳統公證的一個挑戰。法律對書證有“原件”的要求,傳統的書證是紙質的,如有改動,容易留下痕跡,而電子數據是用磁性介質保存的,改動、僞造後可以不留痕跡。
司法實踐中,異地公證的效力問題存有爭議,但是既然法律有規定,公證處不應超越覈定執業區域受理業務。
公證機構應當在當事人適格性和提取證據主體方面嚴格審查、慎重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