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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解讀:這一條規定也是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而作出的。因爲現狀評價是用人單位全面掌握職業病危害狀況基本方法;同時是安監部門做好職業衛生監管工作的重要抓手。現狀評價還是發放職業衛生許可證審覈把關的主要手段。時報記者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