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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關越
-時報記者馬蘭報道距離春節還有整一個月的時間,在外工作一年的小曾想到回家就煩惱起來。原來去年春節時,小曾的父母已經下發“最後通牒”,如果下次再沒有帶女友回家過年,那小曾也不用回家了。因此想通過租友的方式回家過年。
小曾開始上網尋找“女友”,他發現“租女友回家過年”早已成爲了一種風尚,漸漸系統化,甚至已納入婚介機構的業務範圍。租友之前,男女雙方需訂立合同,而且合同的各項條款分明。“服務按照日薪計算;在衆人面前,乙方必須深情望着甲方;在衆人面前,乙方須挽着甲方胳膊以示親熱;甲方與乙方發生身體接觸的時間不得超過10秒。”這些看似並不嚴肅的說法都成爲了“租友”合同的條款細則。小曾想知道:這樣的“租友合同”是否會受到法律保護?
◎律師說法:
天津澗聯律師事務所楊晶律師認爲:租友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租友”合同被認爲是一種租賃合同關係,但是根據我國民法的基本原理,租賃合同的租賃對象只能是物,人身不能作爲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也就是說人的身體是不能拿來出租的。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只能將一些具象的財產作爲標的物,而在租友合同中,不少條款針對的是感情、人身安全這樣的抽象物,這些是不能作爲債權標的物的。對於租來的“女友”爲其提供服務的,這樣的做法本身就違背社會道德,其服務更不具有勞動技能的內容,並不具有合法性。法律意義上的租賃,租友的行爲,表面上是一種租賃行爲,但是租賃的個體是具有能力行爲人,這種權屬是不能買賣的,這樣訂立的租賃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現違約現象,當事人也不能根據合同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