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近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通知,確定了山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標的額爲1萬元。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依據山東省統計局公佈的全省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結合山東審判工作實際,山東高院確定山東省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爲標的額1萬元(含本數)以下的簡單民事案件。同時,根據通知要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民事案件標的額的調整由省高院統一確定併發布。對於2013年1月1日前已經適用簡易程序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繼續審理。(郭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