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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寇莉蘋)2010年3月25日,解放街與進寧街交叉路口發生一起交通事故。當時,肇事者馬某因車速過快與騎自行車的王某發生碰撞,事發後,馬某未採取任何措施,一跑了之。昨天上午,馬某竟意外出現在交警的“視線中”,被興慶區交警一大隊順勢抓獲——
11日上午,興慶交警一大隊在前進街與利民街路段進行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時發現,一男子的外貌特徵酷似3年前的交通肇事嫌疑人。“該起肇事逃逸案件,我們大隊已經追查了3年時間,雖然我沒有見過肇事人,但肇事人最主要的外貌特徵我一直都記得很清楚。”興慶區交警一大隊事故中隊副大隊長朱海波說,肇事人馬某左臉頰有一顆黑痣。
雖然當時不能一下子確定那就是馬某,但朱海波想一探究竟,上前詢問:你叫什麼名字?那人說自己叫李軍。朱海波又說,請出示你的相關證件。自稱李軍的人則說他身份證落家裏了。直覺告訴朱海波,這男子有問題。於是他說:“那就去你家拿吧。”就在李軍帶領交警前往住所途中,他如實交代自己就是馬某……
朱海波告訴記者,事發後,被撞人王某一直處於救治當中,直到2011年9月5日,經法醫進行傷情鑑定爲重傷。此後,交警隊才正式立案進行查處。經查,該起事故主因繫馬某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依據相關法規,馬某應承擔全部責任。因在後期追查中,馬某一直下落不明,致使該案件陷入困局。
那麼,緣何2010年發生的交通案件,直到2011年才進行立案追查?對此,朱海波說,如果交通案件被定性爲刑事案件時,只有經法醫出具醫療鑑定,交警隊才能立案進行查處。如果交通案件是屬於行政處罰類性質,交警直接就當即處理,也不需再等第三方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