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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羣安)1月10日,申請執行人段某和被執行人四川某公司分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送來錦旗,一起歷經三年訴訟,四級裁判,涉案標的額近億元的案子終於塵埃落定。
據湖北高院執行局法官介紹,2009年12月原告段某與四川某公司發生債權合同糾紛,由某礦業公司以財產抵押作爲還款擔保人,2010年債權糾紛協商不下,於2011年初提起訴訟。債權合同糾紛案由湖北高院一審判決和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礦業公司抵押合同糾紛案由麻城法院一審、黃岡中院二審,分別於2012年8月和10月由湖北高院立案執行和決定提級執行後,移送執行局執行一庭執行。
執行局執行一庭副庭長施峯峯說:“接到案子,看到涉案標的額近億元,且被執行人均在外省,我們立即抽調3名精幹同志帶着執行通知書第一次到達四川,被執行人卻避而不見。我們通過社區、居委會等各方都無法查找其下落,只得聯繫當地土地局、房管局、車管所、銀行查找其財產線索。最後發現四川某公司在40餘家銀行只有不足萬元存款、一臺價值20餘萬元的車,土地房屋已全部被其他銀行申請當地法院查封,唯一可供執行的抵押財產即位於巴塘縣的探礦權,且有效期在2013年3月即屆滿,如果到期不續簽探礦權將報廢。”
“當時情況相當緊急,若不在此之前將案件和解將面臨債務人完全無財產可供執行、礦產公司停業、債權人無法得到任何索賠的困境。”承辦法官徐飛介紹。
2012年10月,湖北高院下發執行裁定書,執行局4名同志二次奔赴四川,聯繫各單位凍結被執行人四川某公司各項財產引其負責人現身,幾天後,四川某公司負責人終於現身。執行局工作人員就還債金額與付款期限與其再三協商,終於達成法院不查封礦業公司,四川某公司可以將探礦權在期限屆滿前轉讓給第三方,用轉讓獲得的財產支付債務,四川某公司支付7250萬元的執行和解協議。2012年12月15日,被執行人在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內自動將全部執行款7250萬元劃付至湖北高院賬戶,承辦案件法官加班製作好法律文書,三次赴川辦理了財產解封等工作,妥善解決善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