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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思婭)對古籍的點校是否具有著作權?圍繞典籍“二十五史”的點校,中華書局將北京國學時代傳播公司訴至法院,指出對方收錄了自己對“二十五史”的點校並索賠近200萬,此案被稱爲古籍點校第一案。近日,市一中院判決國學公司賠償17萬餘元,並停止侵權。
>>事發點校被用索賠百萬
中華書局認爲,其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國學時代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該公司製作、銷售的產品中收錄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該行爲構成侵權,國學時代公司應當依法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96.2萬元。
而國學時代公司則辯稱,國學時代公司的“二十五史”有獨立的創作形成過程,是獨立研發的高科技產品。國學公司數據庫產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社會各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該公司產品與中華書局公司“二十五史”從文字到標點,從段落到校勘均有差別,不存在侵權關係。
>>激辯點校是否爲簡單復原
庭審中,雙方就古籍點校作品是否應該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展開了辯論。
中華書局認爲,點校人員必須力求全面地理解古籍作品,儘量使整理後的古籍作品的表意排除破損、傳抄時的筆誤等因素,力求與歷史事實、原古籍作品表意一致,以便於現代讀者閱讀理解。這些點校工作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高度的創造性勞動,並非簡單的技巧性勞動,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
而國學時代公司認爲,古籍點校工作的目標是力求點校後的作品文意與原作一致,此種爲“復原”他人作品的創作不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古籍點校作品的表達具有侷限性,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員對於相同的古籍文字內容可能會“趨同”。即有相同的表達,不能因爲前人的表達就禁止後人作出相同的表達。
對於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近似,雙方各執一詞,激辯不下,這使得此案第一次開庭不得不中途休庭。
>>認定古籍點校享有著作權
法院經審理認爲,在古籍點校工作中,點校者實際上是在用分段、加註標點和字句修正的方式對於其所理解的古籍作品的原意進行表達。不同的古籍整理人員對於相同的古籍文字內容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斷和選擇,形成不同的表達。古文點校作品的表達空間是因不同點校者歷史知識、古籍整理經驗不同而有較大差異的,所以國學時代公司認爲古籍點校最終會“趨同”的說法不能成立。
法院終審認定,國學時代構成對中華書局“二十五史”著作權和署名權的侵犯,判決國學時代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賠償1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