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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申東
醉駕導致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大多會以免責條款拒絕理賠。然而,這樣的潛規則是否合法?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縣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出了答案:醉駕出交通事故保險也應賠。
2012年1月,李某駕駛小型貨車與夏某駕駛的小轎車在109國道相撞,造成夏某車內乘車人張某受傷。事後,寧夏證泰司法鑑定所鑑定張某爲八級傷殘。張某因賠償金問題與李某、夏某協商未果,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賠償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16萬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理賠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夏某負次要責任,張某無責任。事發當日,李某經交警部門檢測爲醉酒駕車,保險公司以李某醉駕爲由拒絕承擔交強險的賠付責任。
賀蘭縣法院審理後,一審判令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12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應承擔賠付責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其他損失的法定義務。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保險公司不能隨意擴大免責範圍,也不能以保險公司和投保人之間有約束力的保險合同來對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否則就違背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實有效救濟這一立法目的。
據此,法院作出瞭如上判決,目前保險公司已履行了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