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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黃潔樑女士孕產後與某家政公司約定,入住家政公司的月子中心,接受對方提供的嬰兒和產婦護理等服務,總費用兩萬餘元,入住期間,家政公司爲樑女士及嬰兒提供食宿。然而,入住後梁女士發現,該公司沒有按照合同和宣傳提供服務,護理質量和專業程度與其宣傳的“臺灣專業水平和管理服務團隊”相差較大。由於護理不負責任和不夠專業,樑女士的女兒入住17天后出現病狀,經醫院診斷爲新生兒肺炎,住院治療10天。樑女士認爲家政公司虛假宣傳,爲此告上法院,要對方雙倍賠償服務費,並賠償其女兒住院醫療費、生活費等其他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家政公司的行爲已構成虛假宣傳,一審判令其加倍賠償樑女士服務費共計4萬餘元。家政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家政公司對其醫護團隊中相關人員從業經歷以及護理經驗和技術均來自臺灣等宣傳內容具體明確,對案件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價格的確定具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爲要約。雖上述宣傳內容未載入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但應視其爲合同內容。家政公司上訴主張其在宣傳資料中所載相關內容屬實,對此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故其該項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樑女士接受家政公司提供的月子服務,屬於消費者範疇。據此,北京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了家政公司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