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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實習生信華通訊員劉虹】1歲多女童在其父親單位宿舍附近玩耍,被父親同事養的馬踢傷,後女童父母將養馬人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養馬人擔責60%,賠償各項損失1.6萬餘元。一審判決後,養馬人不服上訴。日前,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此案,維持原判。
小童的父親是本市一家物流公司的職工,其在職期間,小童與父母居住在該公司的職工宿舍裏。2011年4月,小童與其母親在職工宿舍的雨棚內玩耍,小童獨自跑出雨棚後,被其父親同事張耀成飼養的馬匹踢傷,後小童被送往醫院救治。經診斷,小童右頂骨粉碎性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右頂頭皮血腫、髓鞘發育延遲。經過兩週的治療,共花費1.9萬餘元的醫藥費。同時,出院醫囑中載明“注意加強營養”。爲此,小童父母將張耀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爲,張耀成的馬匹致小童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責任的承擔,依據證據高度蓋然性原則,推定馬匹侵權的事實。被告張耀成雖辯稱已妥善安置馬匹,但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中,不是以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有無過錯作爲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而是在受害人有過錯並且是其過錯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動物飼養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或由受害人承擔主要責任。因此,由於張耀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童受傷系其故意所致,對其辯解不予採納。
張耀成辯稱,公司規定不允許家屬入住職工宿舍,但未能提供書面規定。對於責任的分配,小童在事發時未滿2歲,其認知能力極低,其監護人負有保護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的義務。本案中,其監護人在明知院內有馬的情況下,未能妥善安排小童的玩耍範圍,致使其有機會靠近馬匹並受傷,小童的母親有監護失職的情形,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酌定被告張耀成承擔60%責任,小童的母親承擔40%責任。綜上,判處張耀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的60%,共計1.6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張耀成不服,以原審法院認定小童所受傷害系其飼養馬匹踢到所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爲由,上訴至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雖然小童不能證實有人目擊到小童被馬踢到的瞬間,但張耀成並不否認小童在馬匹旁邊受傷之事實。原審法院在綜合分析小童受傷時間、地點、馬匹踢蹬行爲爲一瞬間完成的特點等,具有高度蓋然性。據此,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上人物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