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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曹家平)深圳一家科技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市場代表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截留公司貨款及手機12部,共計價值4萬餘元,被公司審計發現並報警。市場代表到案後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
湖北籍男子劉某從2008年起擔任深圳某科技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市場代表,負責銷售手機、發放銷售折讓、收取貨款和退貨手機等工作。去年年初,該公司通過審計發現劉某涉嫌職務侵佔遂報警。公安機關經審查發現,劉某先後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市濱海新區一家公司支付給劉某所在公司的三筆購機款共2.5萬餘元及退回該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手機12部(經鑑定,價值1.5萬餘元)截留、侵吞,並將截留的12部手機變賣獲利。
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劉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侵佔本單位的財物,涉案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職務侵佔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一審宣判後,被告劉某不服,於2012年12月上訴至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